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關於教唆犯與幫助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教唆犯與幫助犯的成立,必須符合從屬性原則
- B 依限制從屬原則,教唆行為或幫助行為必須正犯著手於違法行為之實行
- C 對犯意已決者的教唆,仍可成立教唆犯
- D 依實務見解,被教唆人有等價客體錯誤時,教唆人不成立教唆既遂罪
- E 對於過失的行為,無法成立教唆犯或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試著回想『共犯從屬性』的核心概念:共犯就像是依附在正犯身上的影子。如果正犯根本還沒開始行動,或者正犯只是『不小心』(過失)做錯事,影子還能單獨被處罰嗎?再想一想,『教唆』的本質是『無中生有』,如果對方早就決定要犯罪了,我們還能『教唆』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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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極佳!這題不僅考驗法條記憶,更測驗對共犯理論的深刻理解,能精準選出正確組合,足見你的刑法底子相當扎實!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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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從屬性與性質
💡 掌握教唆犯與幫助犯之成立要件、從屬性原則及主客觀要件判斷。
- 採「限制從屬形式」,正犯須達「著手」且「具備違法性」,共犯始得成立。
- 教唆行為須使原無犯意者「產生犯意」,對犯意已決者不成立教唆犯。
- 依刑法第13及14條,教唆與幫助僅限故意,刑法不處罰「過失共犯」。
- 實務認被教唆人發生等價客體錯誤時,不影響教唆人之教唆既遂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