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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關於教唆犯與幫助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教唆犯與幫助犯的成立,必須符合從屬性原則
  • B 依限制從屬原則,教唆行為或幫助行為必須正犯著手於違法行為之實行
  • C 對犯意已決者的教唆,仍可成立教唆犯
  • D 依實務見解,被教唆人有等價客體錯誤時,教唆人不成立教唆既遂罪
  • E 對於過失的行為,無法成立教唆犯或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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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試著回想『共犯從屬性』的核心概念:共犯就像是依附在正犯身上的影子。如果正犯根本還沒開始行動,或者正犯只是『不小心』(過失)做錯事,影子還能單獨被處罰嗎?再想一想,『教唆』的本質是『無中生有』,如果對方早就決定要犯罪了,我們還能『教唆』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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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的肯定與解析

同學,表現極佳!這題不僅考驗法條記憶,更測驗對共犯理論的深刻理解,能精準選出正確組合,足見你的刑法底子相當扎實!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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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犯從屬性與性質
💡 掌握教唆犯與幫助犯之成立要件、從屬性原則及主客觀要件判斷。
  • 採「限制從屬形式」,正犯須達「著手」且「具備違法性」,共犯始得成立。
  • 教唆行為須使原無犯意者「產生犯意」,對犯意已決者不成立教唆犯。
  • 依刑法第13及14條,教唆與幫助僅限故意,刑法不處罰「過失共犯」。
  • 實務認被教唆人發生等價客體錯誤時,不影響教唆人之教唆既遂罪成立。
🧠 記憶技巧:正犯著手加違法,共犯從屬才成立;無中生有是教唆,過失不存共犯名。
⚠️ 常見陷阱:混淆「限制從屬」與「極端從屬」(前者不需具備有罪責);誤認對犯意已決者仍可成立教唆(實為精神幫助)。
限制從屬形式 等價客體錯誤 精神幫助 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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