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關於教唆犯與幫助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教唆犯與幫助犯的成立,必須符合從屬性原則
- B 依限制從屬原則,教唆行為或幫助行為必須正犯著手於違法行為之實行
- C 對犯意已決者的教唆,仍可成立教唆犯
- D 依實務見解,被教唆人有等價客體錯誤時,教唆人不成立教唆既遂罪
- E 對於過失的行為,無法成立教唆犯或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人已經打算去實施犯罪了,你的勸說還具備「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的因果貢獻嗎?此外,若共犯行為是「附屬」於正犯,那麼正犯必須進展到哪一個具體的犯罪階段,法律才有處罰「影子(共犯)」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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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這題竟然答對了!
(嚼著喜久福) 嗯,看來你這個小鬼頭,對於共犯理論的理解,比我想像中還有點料嘛!竟然能把那些歪七扭八的陷阱都閃過去了,真是個好學生!(笑)
- 從屬性?小事一樁啦!(A)(B):你看,我們這裡的刑法,對於教唆跟幫助,都是採限制從屬性的。簡單說,就是正犯要「動手」了,而且他的行為也必須夠「壞」(構成要件該當性)跟「錯」(違法性),你這個共犯才能成立。連著手都還沒,那算什麼從屬?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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