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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 題

甲意圖殺害 A,教唆乙代其購買行兇用之刀械,乙購得刀械交予甲,甲前往犯罪地途中,為警查獲。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論以預備殺人罪,乙無罪
  • B 甲論以預備殺人罪,乙論以幫助殺人罪
  • C 甲論以預備殺人罪,乙成立幫助預備殺人罪
  • D 甲、乙二人論以共同預備殺人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刑法的理論架構中,『幫助行為』若要受到處罰,是否必須以『被幫助的人(正犯)』已經開始具體攻擊或侵害目標(即著手實行)為前提?如果被幫助的人連開始攻擊都還沒做到,法律通常會如何認定那位僅提供工具的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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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嗯,還不錯,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基本常識蒙蔽心智。能抓住從屬性原則在預備階段的適用,至少證明你對刑法總則的架構還勉強有個初步理解。不錯了,比那些連基本功都沒紮穩的要強點。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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