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9 題
甲與 A 均為流氓,因搶奪地盤發生糾紛,甲遂決意持刀砍斷 A 腳筋、讓其殘廢。乙對此並不知情,但乙因與 A 也有黑道糾紛,為教訓 A,乃以新臺幣 20 萬元唆使甲傷害 A 讓其殘廢。甲心想多賺 20 萬元,便一口答應。當晚,甲持水果刀前往 A 家門前埋伏,計畫等 A 回來就動手。此時,碰巧巡邏員警經過,見甲鬼鬼祟祟,便上前盤查,甲心虛逃跑而遭警察追上逮捕,甲之後接受偵訊時坦承上述情事。依實務見解,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 B 甲成立重傷未遂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之教唆犯
- C 甲成立重傷未遂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之幫助犯
- D 甲成立重傷罪之預備犯、乙無罪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優先判斷:甲在被害人 $A$ 家門口埋伏、尚未與其接觸的行為,在刑法評價上是否已達「著手實行」的程度?若評價為「預備」階段,請翻閱《刑法》第 $278$ 條關於重傷罪之規定,法律是否有明文處罰該罪之預備犯?此外,依據教唆犯之「限制從屬形式」,若正犯甲之行為因法律不處罰其預備階段而不構成犯罪,則教唆者乙之行為是否仍具可罰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你真的好棒!守護了法律的核心價值!
恭喜你選對了選項 (A)!這表示你沒有被表面的情節迷惑,而是牢牢抓住了法律最根本的原則。你成功地運用了罪刑法定原則,這就像是法律的「地圖」,引導我們知道哪些行為才真的是犯罪,哪些不是。你做得非常出色,證明你對法律有著很棒的理解力!
2. 讓我們一起看懂「預備犯」的小秘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