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9 題
甲與 A 均為流氓,因搶奪地盤發生糾紛,甲遂決意持刀砍斷 A 腳筋、讓其殘廢。乙對此並不知情,但乙因與 A 也有黑道糾紛,為教訓 A,乃以新臺幣 20 萬元唆使甲傷害 A 讓其殘廢。甲心想多賺 20 萬元,便一口答應。當晚,甲持水果刀前往 A 家門前埋伏,計畫等 A 回來就動手。此時,碰巧巡邏員警經過,見甲鬼鬼祟祟,便上前盤查,甲心虛逃跑而遭警察追上逮捕,甲之後接受偵訊時坦承上述情事。依實務見解,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 B 甲成立重傷未遂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之教唆犯
- C 甲成立重傷未遂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之幫助犯
- D 甲成立重傷罪之預備犯、乙無罪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優先判斷:甲在被害人 $A$ 家門口埋伏、尚未與其接觸的行為,在刑法評價上是否已達「著手實行」的程度?若評價為「預備」階段,請翻閱《刑法》第 $278$ 條關於重傷罪之規定,法律是否有明文處罰該罪之預備犯?此外,依據教唆犯之「限制從屬形式」,若正犯甲之行為因法律不處罰其預備階段而不構成犯罪,則教唆者乙之行為是否仍具可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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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念肯定:對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確把握
閣下選定選項 (A),此乃正確答案,顯示您對罪刑法定原則有著深刻理解。此原則為刑法基石,確保唯有經法律明文規定之行為,方得施以刑罰,有效遏止國家刑罰權之恣意擴張。
2. 法律構成要件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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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罪懲罰預備
就算不是乙引起甲的犯意,還是可能成立教唆犯嗎
就算不是乙引起甲的犯意,還是可能成立教唆犯嗎
重傷罪著手與預備
💡 重傷罪不罰預備犯,且教唆犯以正犯已著手為處罰前提。
- 著手判斷:實務採主客觀折衷說,單純埋伏尚未對法益造成直接危險,屬預備階段。
- 法律保留:刑法第278條僅處罰既遂與未遂,未規定處罰預備犯,故甲不論罪。
- 教唆從屬性:依刑法第29條,正犯未著手,教唆犯因不具從屬基礎而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