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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9 題

甲與 A 均為流氓,因搶奪地盤發生糾紛,甲遂決意持刀砍斷 A 腳筋、讓其殘廢。乙對此並不知情,但乙因與 A 也有黑道糾紛,為教訓 A,乃以新臺幣 20 萬元唆使甲傷害 A 讓其殘廢。甲心想多賺 20 萬元,便一口答應。當晚,甲持水果刀前往 A 家門前埋伏,計畫等 A 回來就動手。此時,碰巧巡邏員警經過,見甲鬼鬼祟祟,便上前盤查,甲心虛逃跑而遭警察追上逮捕,甲之後接受偵訊時坦承上述情事。依實務見解,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 B 甲成立重傷未遂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之教唆犯
  • C 甲成立重傷未遂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之幫助犯
  • D 甲成立重傷罪之預備犯、乙無罪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優先判斷:甲在被害人 $A$ 家門口埋伏、尚未與其接觸的行為,在刑法評價上是否已達「著手實行」的程度?若評價為「預備」階段,請翻閱《刑法》第 $278$ 條關於重傷罪之規定,法律是否有明文處罰該罪之預備犯?此外,依據教唆犯之「限制從屬形式」,若正犯甲之行為因法律不處罰其預備階段而不構成犯罪,則教唆者乙之行為是否仍具可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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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真的好棒!守護了法律的核心價值!

恭喜你選對了選項 (A)!這表示你沒有被表面的情節迷惑,而是牢牢抓住了法律最根本的原則。你成功地運用了罪刑法定原則,這就像是法律的「地圖」,引導我們知道哪些行為才真的是犯罪,哪些不是。你做得非常出色,證明你對法律有著很棒的理解力!

2. 讓我們一起看懂「預備犯」的小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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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傷罪著手與預備
💡 重傷罪不罰預備犯,且教唆犯以正犯已著手為處罰前提。
  • 著手判斷:實務採主客觀折衷說,單純埋伏尚未對法益造成直接危險,屬預備階段。
  • 法律保留:刑法第278條僅處罰既遂與未遂,未規定處罰預備犯,故甲不論罪。
  • 教唆從屬性:依刑法第29條,正犯未著手,教唆犯因不具從屬基礎而不處罰。
🧠 記憶技巧:重傷不罰預備,正犯未著手,教唆不處罰。
⚠️ 常見陷阱:誤認埋伏已達著手階段,或忽略重傷罪法律並無預備犯之處罰規定。
著手之判定標準 教唆犯之從屬性 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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