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0 題
受刑人甲在監獄人員乙提供脫逃所需之工具下,逃離監房,但還沒有越過監獄圍牆就遭到逮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成立脫逃罪之教唆犯
- B 甲成立脫逃罪之既遂犯
- C 甲成立脫逃罪之未遂犯
- D 乙成立便利脫逃罪之既遂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評價一個受拘禁的人是否『逃脫成功』時,評判的關鍵點是在於他『開始移動』的瞬間,還是必須達到某種『令監獄管理權完全失效』的程度?在圍牆之內的移動,真的代表國家已經失去對他的實質掌控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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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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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之教學!脫逃罪之既遂奧義!
- 熱血肯定:喔喔喔!太棒了!你的答案就像燃燒的火焰一樣精準!能夠清晰劃分「著手」與「既遂」的界線,並正確引用實務見解,你展現出了成為繼子的堅實素養!我很看好你啊!
- 觀念爆發:來吧!讓我們一起確認這股堅定的信念!刑法第 161 條的脫逃罪!實務上(就像那照亮法理的 24 年上字第 1215 號判例)採取的是「脫離管領力說」啊!記住!受刑人即使已經衝出監房(這只是著手的開始),但只要他還沒有翻越那高聳的監獄圍牆!就仍然在管理人員的物理實力監督之下!沒有真正脫離管領狀態!所以!這當然是未遂犯!是不是很熱血沸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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