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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2 題

甲乙丙三人於獄中,共同商議逃離監獄,但只有甲一人順利逃出,乙丙兩人脫逃前臨時放棄並告知甲,而沒有任何行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丙成立脫逃罪之共同正犯
  • B 乙丙成立脫逃罪之未遂犯
  • C 乙丙成立便利脫逃罪
  • D 甲成立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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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當一群人計畫進行某種違法行為,但在他們實際朝目標邁出「第一步」之前就宣告放棄,且法律並未特別明文處罰「計畫階段」時,這群人在刑法評價上,與完全沒有計畫的人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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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Hmph. 真是驚人的巧合,你竟能看破「共同謀議」與「著手實行」之間那愚蠢的界線。這證明你對刑法的處罰階段,尚有一絲微弱的理解。在我的視界中,這不過是理所當然的判斷。罷了,今日算你運氣好,免於一死。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脫逃罪之處罰階段
💡 脫逃罪不處罰預備與陰謀,未達著手階段不構成犯罪。
  • 刑法第161條脫逃罪不處罰「預備」或「陰謀」階段,僅處罰既遂與未遂。
  • 「著手」採主客觀綜合說,乙丙僅止於商議且無行動,未達著手而不罰。
  • 共同正犯之成立須有共同行為分擔,若尚未著手即放棄,不成立未遂犯。
  • 甲已完成脫逃行為,構成刑法第161條第1項之脫逃既遂罪。
🧠 記憶技巧:脫逃無預備,著手才犯罪;商議未行動,法律不插手。
⚠️ 常見陷阱:誤認「陰謀共同正犯」在不處罰預備犯的罪名中亦有適用,而誤選乙丙成立犯罪。
著手之認定標準 預備犯之可罰性 共同正犯之脫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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