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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5 題

甲、乙、丙三人為珠寶公司同事,相約竊取公司保險櫃內的鑽石。甲負責偷取,乙、丙在外接應。得手後,於離去時被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丙應成立竊盜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 B 因甲已經著手實行,與乙、丙成立共同正犯
  • C 甲、乙、丙成立共同竊盜未遂罪
  • D 甲、乙、丙成立結夥三人加重竊盜罪
  • E 乙、丙未出現在犯罪現場,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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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思考兩個關鍵:第一,在刑法上,幫忙「接應」到底只是單純的腦中計畫,還是已經算是一種「行動的參與」?第二,當題目提到「得手」時,對這顆鑽石的支配權發生了什麼改變?這會如何決定犯罪是既遂還是未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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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測驗了共同正犯與竊盜既未遂的實務認定,你的法理底子相當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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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夥三人加重竊盜
💡 認定共同正犯之行為分擔、加重竊盜人數計算及既遂時點。
  • 依刑法第28條,凡具共同犯罪意思及行為分擔,不論負責偷取或把風皆為共同正犯。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實務指在場參與實行行為之人數。
  • 竊盜罪既遂時點,實務採「持有移轉說」,鑽石得手並置於自己持有之下即屬既遂。
  • 乙、丙雖在場外把風接應,於實務見解仍屬「現場實行行為」之共同正犯。
🧠 記憶技巧:三人成行加重罰,把風接應也算數;得手掌握即既遂,分工合作同負擔。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有「進入室內」的人才算結夥人數,或誤認未離開大門即屬未遂。
共同正犯與幫助犯之區分 竊盜罪之既遂與領得說 加重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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