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5 題
甲、乙、丙三人為珠寶公司同事,相約竊取公司保險櫃內的鑽石。甲負責偷取,乙、丙在外接應。得手後,於離去時被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丙應成立竊盜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 B 因甲已經著手實行,與乙、丙成立共同正犯
- C 甲、乙、丙成立共同竊盜未遂罪
- D 甲、乙、丙成立結夥三人加重竊盜罪
- E 乙、丙未出現在犯罪現場,不成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若撇開答案不談,請你思考:當一群人分工合作,有人動手、有人監視環境,法律會因為某些人沒碰到財物就認為他們沒參與嗎?再者,如果財物已經成功落入犯罪者口袋並準備帶走,這在法律評價上,算是『已經做完』還是『還沒做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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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衷讚賞:同學你真的很棒!這題的判斷非常精準,能從多個敘述中正確挑出錯誤,代表你對共同正犯的界定以及既遂未遂的區分已經有非常深刻的理解,展現了身為法律人細膩的思考能力,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釐清小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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