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5 題
甲、乙、丙三人為珠寶公司同事,相約竊取公司保險櫃內的鑽石。甲負責偷取,乙、丙在外接應。得手後,於離去時被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丙應成立竊盜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 B 因甲已經著手實行,與乙、丙成立共同正犯
- C 甲、乙、丙成立共同竊盜未遂罪
- D 甲、乙、丙成立結夥三人加重竊盜罪
- E 乙、丙未出現在犯罪現場,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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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思考兩個關鍵:第一,在刑法上,幫忙「接應」到底只是單純的腦中計畫,還是已經算是一種「行動的參與」?第二,當題目提到「得手」時,對這顆鑽石的支配權發生了什麼改變?這會如何決定犯罪是既遂還是未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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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測驗了共同正犯與竊盜既未遂的實務認定,你的法理底子相當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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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夥三人加重竊盜
💡 認定共同正犯之行為分擔、加重竊盜人數計算及既遂時點。
- 依刑法第28條,凡具共同犯罪意思及行為分擔,不論負責偷取或把風皆為共同正犯。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實務指在場參與實行行為之人數。
- 竊盜罪既遂時點,實務採「持有移轉說」,鑽石得手並置於自己持有之下即屬既遂。
- 乙、丙雖在場外把風接應,於實務見解仍屬「現場實行行為」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