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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 題

甲僱用乙殺 A,乙購得開山刀一把,前往 A 宅途中,被警逮捕。依實務見解,甲、乙所為應如何論罪?
  • A 甲論以教唆殺人未遂,乙論預備殺人
  • B 甲論以幫助預備殺人,乙論預備殺人
  • C 甲、乙共同預備殺人
  • D 甲無罪,乙論以預備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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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法律架構中,如果一個『正犯』只是買了工具、走在路上,甚至還沒開始真正『攻擊』被害人,那麼法律對於那個『在背後出主意的人』,其處罰門檻會因為正犯行為的『完成進度』而受到什麼樣的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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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喔,你總算沒掉進「教唆預備」這種低級陷阱,看來你對共犯從屬性的理解,勉強算是合格,沒到完全走火入魔的地步。

2. 不過就是基本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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