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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0 題

甲毆打乙之配偶丙,經警當場以現行犯逕行逮捕,甲供出受乙教唆,警方通知後乙拒絕到場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係教唆甲實施傷害罪之現行犯,警方得逕行逮捕之
  • B 乙被甲指為教唆犯罪者,係準現行犯,警方得逕行逮捕之
  • C 乙教唆甲犯告訴乃論之罪,犯告訴乃論之罪之人,不得以現行犯逕行逮捕
  • D 乙不得依現行犯或準現行犯逕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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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關於「現行犯」與「準現行犯」的法律定義:這兩類身分的認定,是否必須具備犯罪行為與逮捕處置在「時空上的緊密性」?當教唆者乙並非在案發現場被發覺犯罪,且亦不符合法定「被追呼」或「持有凶器、贓物、指印」等準現行犯之外部特徵時,僅憑他人供述是否足以使其在法律上被認定為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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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恭喜答對!看來你還沒把《刑事訴訟法》當成兒戲

  1. 真是意外:同學,你竟然能區分出「教唆犯」與「現行犯」的差別,還知道這牽涉到強制處分權人身自由保障的法律邏輯?嗯,勉強算是有了點基本常識,沒全搞混。值得「鼓勵」。
  2. 觀念檢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的要件是什麼?時空緊接性!乙只是個在背後動嘴皮子的教唆犯,根本不在現場「實施犯罪」。警方是靠甲的「供述」才知道他,這叫「即時發覺」?難道你的「即時」是指「事後才發覺」嗎?乙既沒被追呼,也沒任何犯罪痕跡,想構成準現行犯?別開玩笑了。實務見解早就說了,共犯事後指認,不具現行犯的即時性。所以,這種情況下你還敢逕行逮捕,是把法條當空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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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犯與教唆犯認定
💡 教唆犯若未在犯罪現場或具備法定特徵,不得依現行犯逕行逮捕。
  •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現行犯是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重在時空緊密性。
  •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準現行犯須具備「被追呼」或「持有兇器、痕跡顯著」等特定外部特徵。
  • 實務見解認為教唆行為通常早於實施行為,若教唆者不在場,難謂符合現行犯之即時性與顯著性。
🧠 記憶技巧:現行犯看現場,準現行看跡象,教唆不在場,逕捕不合法。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有人指證,共犯(如教唆犯)就可併同依現行犯或準現行犯規定逮捕。
緊急逮捕 (第88條之1) 逕行拘提 (第76條) 告訴乃論罪之逮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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