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0 題
甲毆打乙之配偶丙,經警當場以現行犯逕行逮捕,甲供出受乙教唆,警方通知後乙拒絕到場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係教唆甲實施傷害罪之現行犯,警方得逕行逮捕之
- B 乙被甲指為教唆犯罪者,係準現行犯,警方得逕行逮捕之
- C 乙教唆甲犯告訴乃論之罪,犯告訴乃論之罪之人,不得以現行犯逕行逮捕
- D 乙不得依現行犯或準現行犯逕行逮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關於「現行犯」與「準現行犯」的法律定義:這兩類身分的認定,是否必須具備犯罪行為與逮捕處置在「時空上的緊密性」?當教唆者乙並非在案發現場被發覺犯罪,且亦不符合法定「被追呼」或「持有凶器、贓物、指印」等準現行犯之外部特徵時,僅憑他人供述是否足以使其在法律上被認定為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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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恭喜答對!看來你還沒把《刑事訴訟法》當成兒戲
- 真是意外:同學,你竟然能區分出「教唆犯」與「現行犯」的差別,還知道這牽涉到強制處分權與人身自由保障的法律邏輯?嗯,勉強算是有了點基本常識,沒全搞混。值得「鼓勵」。
- 觀念檢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的要件是什麼?時空緊接性!乙只是個在背後動嘴皮子的教唆犯,根本不在現場「實施犯罪」。警方是靠甲的「供述」才知道他,這叫「即時發覺」?難道你的「即時」是指「事後才發覺」嗎?乙既沒被追呼,也沒任何犯罪痕跡,想構成準現行犯?別開玩笑了。實務見解早就說了,共犯事後指認,不具現行犯的即時性。所以,這種情況下你還敢逕行逮捕,是把法條當空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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