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0 題
甲毆打乙之配偶丙,經警當場以現行犯逕行逮捕,甲供出受乙教唆,警方通知後乙拒絕到場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係教唆甲實施傷害罪之現行犯,警方得逕行逮捕之
- B 乙被甲指為教唆犯罪者,係準現行犯,警方得逕行逮捕之
- C 乙教唆甲犯告訴乃論之罪,犯告訴乃論之罪之人,不得以現行犯逕行逮捕
- D 乙不得依現行犯或準現行犯逕行逮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關於「現行犯」與「準現行犯」的法律定義:這兩類身分的認定,是否必須具備犯罪行為與逮捕處置在「時空上的緊密性」?當教唆者乙並非在案發現場被發覺犯罪,且亦不符合法定「被追呼」或「持有凶器、贓物、指印」等準現行犯之外部特徵時,僅憑他人供述是否足以使其在法律上被認定為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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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現行犯(flagrante delicto)**的急迫性掌握得很好。我們一起來拆解這個觀念:
- 為何乙不是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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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犯與教唆犯認定
💡 教唆犯若未在犯罪現場或具備法定特徵,不得依現行犯逕行逮捕。
-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現行犯是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重在時空緊密性。
-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準現行犯須具備「被追呼」或「持有兇器、痕跡顯著」等特定外部特徵。
- 實務見解認為教唆行為通常早於實施行為,若教唆者不在場,難謂符合現行犯之即時性與顯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