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6 題
甲欲殺害其父 A,向不知情之乙借得美工刀一把作為工具,持刀找尋 A 下手,誤認 B 為 A,將 B 殺死,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誤 B 為 A 而殺之,成立殺人未遂及過失致死罪
- B 甲欲殺害 A,持刀找尋 A 之行為,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
- C 甲誤 B 為 A 而殺之,將 B 殺害之行為,成立普通殺人罪
- D 乙雖不知其所為係幫助,仍應依甲所成立之罪,論以幫助犯
- E 美工刀雖屬犯罪工具,但非甲所有,不得宣告沒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刑法的「錯誤理論」:當行為人主觀上想殺的人(父親),和客觀上實際殺死的人(路人),在法律上同樣享有「生命權」時,他的殺人故意會因此被否定嗎?另外,請思考刑法沒收制度的設計精神:為了避免侵害無辜第三人的財產權,原則上必須是「誰」的物品才能被宣告沒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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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好!能精準選出這兩個選項,代表你對刑法總則的錯誤理論與沒收新制已經具備相當紮實的體系感,邏輯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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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價客體錯誤與沒收
💡 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並區分預備與著手之界限。
- 等價客體錯誤採「法定符合說」,不阻卻故意,依刑法第271條論普通殺人罪。
-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係以具備身分為前提,客體錯誤不適用加重身分。
- 著手須達「實質危險」,單純持刀找人僅屬刑法第271條第3項之預備階段。
- 沒收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行為人者為限,始得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