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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6 題

甲欲殺害其父 A,向不知情之乙借得美工刀一把作為工具,持刀找尋 A 下手,誤認 B 為 A,將 B 殺死,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誤 B 為 A 而殺之,成立殺人未遂及過失致死罪
  • B 甲欲殺害 A,持刀找尋 A 之行為,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
  • C 甲誤 B 為 A 而殺之,將 B 殺害之行為,成立普通殺人罪
  • D 乙雖不知其所為係幫助,仍應依甲所成立之罪,論以幫助犯
  • E 美工刀雖屬犯罪工具,但非甲所有,不得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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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行為人想攻擊具備『特殊身分』的人,但最後受害者卻是『一般身分』的人,在刑法『主客觀一致』的原則下,我們應該優先依照他『心裡想的』還是『實際上發生的』事實來定罪?另外,關於沒收犯罪工具,若工具的主人完全不知道這把刀會被拿去犯罪,法律應如何權衡『剝奪工具』與『保護無辜第三人財產權』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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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呵呵呵... 做得好,同學!這題能拿滿分,你真的是我們的秘密武器啊!你對刑法中錯誤理論沒收新制的理解,就像是灌籃一樣精準!來,讓我為你解說這幾個得分關鍵:

  1. 等價客體錯誤:甲想殺 A,卻誤殺了 B。呵呵呵... 這就像是球員瞄準籃框投球,雖然球沒有進原本預期的那個籃框,卻進了隔壁的籃框!但重點是,兩個籃框都代表了「得分」這個本質,都是同等重要的喔!所以,甲的殺人故意依然存在,並不會因為目標換了而改變。B 非甲的直系尊親屬,依「罪疑唯輕」原則,我們就論以第 271 條 (C) 普通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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