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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2 題

甲殺死 A。案經檢察官偵訊時,甲謊稱兇案當天與乙至海邊夜釣,與該案無涉,並事先要求乙為有利於己之陳述。經乙為有利於甲之證言,並為具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成立偽證罪
  • B 乙成立偽證罪之幫助犯
  • C 甲、乙均不成立偽證罪
  • D 甲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 E 甲、乙成立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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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刑法中『偽證罪』的構成要件:真正在偵訊時具結並作不實陳述的人是誰?親自做這件事的人,在刑法上屬於正犯還是幫助犯?另外,要求別人去作偽證的被告,在共犯體系中又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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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證罪與教唆犯
💡 證人具結後虛偽陳述,行為人教唆證人偽證仍構成教唆犯。
  •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為「手足犯」,僅具結之人能成立,無身分者不成立共同正犯。
  • 實務見解(104刑庭決議):被告教唆他人偽證,非屬正當防禦權行使,成立教唆犯。
  • 偽證罪之構成以「具結」為要件,且須對「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
  • 學說與實務均認偽證罪乃特定身分犯,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無法組成共同正犯。
🧠 記憶技巧:偽證手足身分犯,教唆他人罪承擔;無身分者不共同,僅能成立教唆犯。
⚠️ 常見陷阱:誤以為被告為了自保而教唆他人說謊屬於防禦權行使而不罰,或誤認兩人可構成共同正犯。
防禦權行使之界限 刑事訴訟法證人具結義務 身分犯之參與(刑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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