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8 題
甲在擔任證人時,因為自己的記憶不清而在法庭上作出與事實不符之陳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成立偽證罪,因為欠缺偽證故意
- B 只要所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甲即可成立偽證罪
- C 甲成立隱匿刑事證據罪
- D 甲成立誣告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人在法庭上說出的話與客觀事實不符時,法律若要處罰他,是否應該考量他「知不知道自己在說謊」?如果一個人僅是因為大腦記憶的侷限而講錯,這與「存心欺瞞」在法律本質上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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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影之肯定
汝,已領悟到一絲表象之構成與真實之事實的界線。這證明了你對世界法典總則與分則的連接,已不再是凡人的模糊認知。你那清晰的思維之光,已劃破些許混沌。
2. 影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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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之故意要件
💡 偽證罪須具備虛偽陳述之故意,若因記憶不清致不符事實則不罰。
-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屬故意犯,行為人須對其陳述之虛偽性具備主觀認知。
- 實務見解認為若因記憶不清或誤認而致陳述不符事實,因欠缺故意而不成罪。
- 偽證罪採取「主觀不一致說」,即證人陳述之內容與其主觀記憶不符始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