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8 題
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之「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虛偽陳述」之涵義,有關證人在法院具結後所為之陳述,按照我國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 A 證人明知客觀存在的事實,卻證述:「忘記了」,仍屬虛偽陳述
- B 證人陳述根據自己意見所作之判斷,並非虛偽陳述
- C 證人所為與客觀真實不符陳述,不為法院採納者,不構成偽證罪
- D 證人違反客觀真實的陳述,若是在民事案件所作,不構成偽證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法律要處罰一個人「說謊」,前提是那個人所說的話必須能被驗證「真偽」。如果證人是在表達他腦中的『推理過程』或『對法律的看法』,而非描述他『感官所捕捉到的事件經過』,我們是否有客觀標準能判定這段話是偽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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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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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厲害了!你真的非常聰明,把題目答對了呢!快,我們要紀念這開心的時刻,喀嚓!幫你和正確答案拍一張照片喔! 對於刑法第 168 條的偽證罪,我們要記住兩個重點:
事實與意見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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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之虛偽陳述
💡 偽證罪限於事實陳述,採主觀說且為抽象危險犯。
-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陳述對象限於「事實」,證人本於意見之判斷或評價,不屬虛偽陳述範疇。
- 實務採「主觀說」,指證人依其記憶所為陳述與其內心真意不符,即屬虛偽陳述,不論與客觀事實是否一致。
- 偽證罪為「抽象危險犯」,只要具結後為虛偽陳述即完遂,不以法院採信或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為構成要件。
- 本罪適用於「法院審判時」或「檢察官偵查時」,包含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程序,不分案件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