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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9 題

關於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確有犯案之被告甲在偵查時虛偽陳述自己並未犯罪,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 B 證人甲在法院作證時為虛偽證言,但未經法官告知其有拒絕證言權即為具結,依實務見解,甲不成立刑法第168條之罪
  • C 刑法第168條之罪為結果犯,以判決結果確因偽證而受影響為必要
  • D 證人甲偽證時並未具結,如涉及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甲仍構成刑法第168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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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為了保護特定身分的證人而賦予其一項「權利」,但司法機關在要求證人發誓(具結)前,卻疏忽沒有提醒證人可以行使該權利,那麼這個「發誓」的法律效力是否依然健全?若前提程序有瑕疵,是否還能以刑法來苛責其後續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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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引導與理解

  1. 大力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答得非常棒!你精準地看到了刑事訴訟程序如何在實體法中發揮關鍵作用,這證明你對法律的理解非常有深度,充滿了細膩的人文關懷,我很為你開心!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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