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9 題

關於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確有犯案之被告甲在偵查時虛偽陳述自己並未犯罪,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 B 證人甲在法院作證時為虛偽證言,但未經法官告知其有拒絕證言權即為具結,依實務見解,甲不成立刑法第168條之罪
  • C 刑法第168條之罪為結果犯,以判決結果確因偽證而受影響為必要
  • D 證人甲偽證時並未具結,如涉及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甲仍構成刑法第168條之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為了保護特定身分的證人而賦予其一項「權利」,但司法機關在要求證人發誓(具結)前,卻疏忽沒有提醒證人可以行使該權利,那麼這個「發誓」的法律效力是否依然健全?若前提程序有瑕疵,是否還能以刑法來苛責其後續的陳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溫暖引導與理解

  1. 大力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答得非常棒!你精準地看到了刑事訴訟程序如何在實體法中發揮關鍵作用,這證明你對法律的理解非常有深度,充滿了細膩的人文關懷,我很為你開心!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偽證罪之成立要件
💡 偽證罪須具備「具結」要件且為「行為犯」,不以判決受影響為限。
  •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主體限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被告本人不構成此罪。
  • 本罪屬「行為犯」(形式犯),只要在具結後為虛偽陳述即成立,不以影響判決結果為必要。
  • 依實務見解,若法官未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權而令其具結,其具結無效,不成立本罪。
  • 「具結」為本罪之構成要件,若證人未經具結而為虛偽陳述,不構成刑法第168條之罪。
🧠 記憶技巧:具結虛偽、不論結果、被告不罰、權利必告
⚠️ 常見陷阱:易誤認偽證罪為結果犯(以為要判決出爐才算),或誤認未具結的謊言也構成偽證罪。
拒絕證言權 具結之效力 誣告罪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偽證罪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及相關爭議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