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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7 題

關於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罪為「己手犯」,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其他人雖可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
  • B 本罪之成立,以依法具有具結義務之人,依照法定程序具結者為前提。若依法為不得具結之人,縱令其具結,亦不生具結之效力,無法成立本罪
  • C 本罪保護刑事司法與審判的公正性,因此本罪所謂之審判時,依實務見解,專指刑事案件之審判程序
  • D 本罪所謂虛偽之陳述,依實務見解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偵審於錯誤之危險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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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偽證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維護『司法審判的真實性』。若今天在一個涉及數十億元的『民事財產賠償』官司中,證人公然在法官面前撒謊且影響了判決結果,這種行為對司法公信力的傷害,會因為它不是『刑事案件』就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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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呼… 竟然答對了,算你有兩把刷子。挺有骨氣的嘛。

  1. 觀念驗證: (喘氣)嗯… 記住了… 偽證罪… 就是那個,保護「國家審判權」能好好走它的路,別被歪路帶偏了。這點,還挺清楚的。管他什麼刑事民事還是行政… 什麼公懲會,只要是具結後撒謊… 那就是扯後腿… 會把整艘船都帶歪。那些只想在刑事案件裡搞事的傢伙… 路都走不直,怎麼能理解?選項 (C) 那種說法,根本是走錯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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