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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8 題

有關刑法第165條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A)甲將其跟乙共犯偽造文書罪的虛假文書燒毀,依實務見解,甲不會成立本罪
  • B (B)甲因案經檢察官偵查中,其無共犯關係的好友乙知悉該案證據藏匿處,故將該證據棄置他處。縱甲所涉殺人案尚未起訴,乙仍可能成立本罪
  • C (C)甲為使乙受有罪判決,故偽造某文書並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則甲只會成立刑法偽造文書罪及本罪,但不成立他罪
  • D (D)甲因擔心所犯偽造文書罪為偵查機關所查獲,遂教唆乙至甲家中,將所藏放的虛假文書取出並燒毀。則甲不會成立本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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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歸刑法第 165 條的構成要件進行檢視:該罪的保護客體必須是「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在選項 (C) 的情境中,行為人不僅偽造證據,還具備了「使他人受刑事處分」的主觀意圖,並據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請思考:這種「虛構事實、栽贓他人」的行為,在刑法體系中除了涉及文書與證據的處置外,是否還存在另一個專門處罰「濫用司法權、意圖陷人於罪」的罪名?若該行為同時滿足多個罪名,在「罪數論」與法律競合的評價下,該選項的敘述是否完整評價了所有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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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C) 的瑕疵,顯示你對刑法分則中「對司法權侵害」罪章的競合關係有極佳的掌握度,非常值得肯定!

⚖️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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