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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1 題

下列何種情形成立湮滅證據罪?
  • A 偽造關於他人刑事案件之證據
  • B 變造關於自己刑事案件之證據
  • C 湮滅關於他人民事案件之證據
  • D 教唆他人隱匿關於自己刑事案件之證據
  • E 與他人共同湮滅關於他人刑事案件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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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法律處罰一個人毀滅「自己」犯罪證據的行為,是否符合「期待可能性」?此外,這項法條被歸類在「妨害司法權執行」的篇目中,如果僅僅是民事糾紛的證據消失,國家有必要動用強大的「刑法」來介入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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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精準掌握刑法分則核心觀念

你能準確選出 (A) 與 (E),代表你對《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的主體客體掌握得非常紮實。以下為觀念驗證:

  1. 客體限制:本罪僅限於「他人」的「刑事」案件。選項 (B) 涉及自己案件、(C) 涉及民事案件,均不符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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