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1 題
下列何種情形成立湮滅證據罪?
- A 偽造關於他人刑事案件之證據
- B 變造關於自己刑事案件之證據
- C 湮滅關於他人民事案件之證據
- D 教唆他人隱匿關於自己刑事案件之證據
- E 與他人共同湮滅關於他人刑事案件之證據
思路引導 VIP
如果要成立湮滅證據罪,刑法條文特別限定了案件的「性質」以及案件的「歸屬主體」。請試著回想一下,如果一個人為了脫罪而銷毀「自己」的證據,法律有辦法期待他大義滅親、「不為自己掩飾」嗎?另外,本罪是在保護國家的何種權力行使,這與一般的「民事糾紛」有何不同呢?從「期待可能性」與「保護法益」這兩個角度出發,你能推論出哪些選項無法成立本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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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授的肯定與讚賞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道題目的考點十分細膩,你能精準挑出所有正確選項,顯見你對刑法構成要件的判斷與實務見解的掌握都相當扎實,繼續保持!
2. 觀念驗證:為什麼這樣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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湮滅證據罪之構成要件
💡 本罪僅限於湮滅「他人」之「刑事」案件證據,不罰及自己。
- 刑法第165條明文客體限於「他人」之「刑事被告案件」證據。
- 行為人湮滅「自己」刑事案件證據,因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構成本罪。
- 本罪客體不包括民事、行政案件證據,依罪刑法定原則不得類推適用。
- 教唆他人湮滅「自己」證據,依實務見解(院解字2764)亦不成立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