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1 題

15 歲之甲目擊乙搶奪丙皮包,偵查中檢察官命甲具結後證稱:「當日夜間確實看到乙當街對丙搶奪皮包」等語。審判中被告乙主張:「甲年僅 15 歲,檢察官逕命具結,其證詞不具證據能力」等語,被告乙之辯護人另抗辯:「證人甲有深度近視,卻僅配帶不足度數之眼鏡,於夜間應該看不清楚搶奪行為人是否為被告乙,其證詞不能證明被告有罪」等語,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誤命未滿 16 歲之證人甲具結作證,其所為證言乃無具結能力者之證言,仍有證據能力
  • B 檢察官誤命未滿 16 歲之證人甲具結作證,其作證之法定程序於法有違,其證言自無證據能力
  • C 被告乙之辯護人所為之抗辯係屬證據能力有無的問題,與證詞之證據價值無關
  • D 檢察官誤命未滿 16 歲之證人甲具結作證,已生具結之效力,如有虛偽陳述,應以偽證罪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規定「特定年齡以下的證人不需要宣誓(具結)」,其初衷是為了保護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避免他們背負嚴重的刑事偽證責任。若檢察官在詢問時「多此一舉」讓他們宣誓了,這項『口頭陳述』本身會因為這個多餘的動作,就突然變得像毒蘋果一樣絕對不能在法庭上被參考嗎?還是僅僅是那個『宣誓』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已?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識刑事訴訟法中「具結效力」與「證據能力」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訴訟程序與實務見解有相當深入的掌握。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無具結能力者之證言效力
💡 未滿16歲者不得命具結,誤命具結不影響其證言之證據能力。
  • 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第1款,未滿16歲之人不得命其具結,應逕行訊問。
  • 實務認為誤命無具結能力者具結,僅不生具結效力,其證言仍具證據能力。
  • 證人視力、環境等因素影響辨認精準度者,屬「證明力」問題而非「證據能力」。
  • 無具結能力者縱經具結後虛偽陳述,因具結不合法,不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 記憶技巧:十六以下不具結,誤結仍有能力;視力信用屬價值,門檻價值要分清。
⚠️ 常見陷阱:易誤解「程序違誤」即無「證據能力」,應區分證據能力(門檻)與證明力(價值)之不同。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辨析 具結之義務與除外規定 偽證罪之構成要件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法之證據法則與證據調查程序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