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1 題
15 歲之甲目擊乙搶奪丙皮包,偵查中檢察官命甲具結後證稱:「當日夜間確實看到乙當街對丙搶奪皮包」等語。審判中被告乙主張:「甲年僅 15 歲,檢察官逕命具結,其證詞不具證據能力」等語,被告乙之辯護人另抗辯:「證人甲有深度近視,卻僅配帶不足度數之眼鏡,於夜間應該看不清楚搶奪行為人是否為被告乙,其證詞不能證明被告有罪」等語,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誤命未滿 16 歲之證人甲具結作證,其所為證言乃無具結能力者之證言,仍有證據能力
- B 檢察官誤命未滿 16 歲之證人甲具結作證,其作證之法定程序於法有違,其證言自無證據能力
- C 被告乙之辯護人所為之抗辯係屬證據能力有無的問題,與證詞之證據價值無關
- D 檢察官誤命未滿 16 歲之證人甲具結作證,已生具結之效力,如有虛偽陳述,應以偽證罪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規定「特定年齡以下的證人不需要宣誓(具結)」,其初衷是為了保護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避免他們背負嚴重的刑事偽證責任。若檢察官在詢問時「多此一舉」讓他們宣誓了,這項『口頭陳述』本身會因為這個多餘的動作,就突然變得像毒蘋果一樣絕對不能在法庭上被參考嗎?還是僅僅是那個『宣誓』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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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識刑事訴訟法中「具結效力」與「證據能力」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訴訟程序與實務見解有相當深入的掌握。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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