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1 題
15 歲之甲目擊乙搶奪丙皮包,偵查中檢察官命甲具結後證稱:「當日夜間確實看到乙當街對丙搶奪皮包」等語。審判中被告乙主張:「甲年僅 15 歲,檢察官逕命具結,其證詞不具證據能力」等語,被告乙之辯護人另抗辯:「證人甲有深度近視,卻僅配帶不足度數之眼鏡,於夜間應該看不清楚搶奪行為人是否為被告乙,其證詞不能證明被告有罪」等語,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誤命未滿 16 歲之證人甲具結作證,其所為證言乃無具結能力者之證言,仍有證據能力
- B 檢察官誤命未滿 16 歲之證人甲具結作證,其作證之法定程序於法有違,其證言自無證據能力
- C 被告乙之辯護人所為之抗辯係屬證據能力有無的問題,與證詞之證據價值無關
- D 檢察官誤命未滿 16 歲之證人甲具結作證,已生具結之效力,如有虛偽陳述,應以偽證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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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規定「特定年齡以下的證人不需要宣誓(具結)」,其初衷是為了保護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避免他們背負嚴重的刑事偽證責任。若檢察官在詢問時「多此一舉」讓他們宣誓了,這項『口頭陳述』本身會因為這個多餘的動作,就突然變得像毒蘋果一樣絕對不能在法庭上被參考嗎?還是僅僅是那個『宣誓』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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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精準掌握了證據法則的核心觀念!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正確區分「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以及對具結程序的理解,是一道設計精良的經典實務題。
誤命具結的效力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但書第1款,未滿十六歲者不得令其具結。檢察官雖誤命年僅 15 歲的甲具結,但實務見解認為,這應視為「無具結能力人所為之證言」,其證詞本身並不會因此喪失證據能力,故選項 (A) 正確。同理,因甲依法不具結,縱使虛偽陳述,也不會成立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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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具結能力者之證言效力
💡 未滿16歲者不得命具結,誤命具結不影響其證言之證據能力。
- 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第1款,未滿16歲之人不得命其具結,應逕行訊問。
- 實務認為誤命無具結能力者具結,僅不生具結效力,其證言仍具證據能力。
- 證人視力、環境等因素影響辨認精準度者,屬「證明力」問題而非「證據能力」。
- 無具結能力者縱經具結後虛偽陳述,因具結不合法,不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