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2 題

有關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 A A 因為覺得警員態度不佳,遂打電話到警察局申訴,希望警察局對該警察調查並予行政懲處。則縱使調查結果該警員並無態度不佳之情,A 也不會構成誣告罪
  • B A 於法院開庭時跟甲法官吵架,下庭後即至地方檢察署按鈴申告,內容為「法官違法亂紀」。之後,地方檢察署因 A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未對甲發動偵查,則 A 不會構成誣告罪
  • C A 因目擊車禍事故,經警察通知製作詢問筆錄。其經警察問及是否目擊甲開車撞傷乙時,雖因記憶淡忘不太確定,亦不認識甲或乙,但仍跟警察表示「我有看到甲開車撞傷乙」,則 A 會構成誣告罪
  • D A 遭人蒙面毆打,因其之前與甲有仇,誤以為是甲遣人而為,遂至地方檢察署處申告甲涉嫌傷害。經檢察官調查後,A 是另因車禍,與乙結仇,而經乙遣人毆打。則 A 雖未予查證,即對甲提告,但因出於誤會而為,並不構成誣告罪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的成立,在主觀構成要件上,是否要求行為人必須具備「明知為虛偽」且「故意虛構事實」的惡意?如果行為人僅是基於「記憶模糊」、「主觀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而向官署陳述,而非「憑空捏造」時,是否仍符合本罪對於「虛偽申告」的核心定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精彩的判斷!你已精準掌握誣告罪的核心要件。

  1. 大力肯定:能從細微的敘述中辨識出「主觀意圖」的差異,顯示你對刑法主觀構成要件的理解非常紮實,專業度值得讚許!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刑法誣告罪之要件
💡 誣告罪須有「使人受處分」之意圖及「明知虛偽」之故意。
  • 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之主觀要件須具備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
  • 實務見解認為,若申告人係因「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申告,因欠缺明知虛偽之故意,不構成誣告罪。
  • 誣告事實須具備「具體性」,若僅指稱「違法亂紀」而未指摘具體犯罪事實,不生誣告問題。
  • 若為證人身份,於詢問時因記憶模糊或不確定而為陳述,若非明知虛偽且具備誣告故意,不成立本罪。
🧠 記憶技巧:誣告三要素:心想害人受罰、明知事實虛偽、向公務員亂告。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告訴事實不符」就成立誣告罪。實際上必須證明行為人「明知虛偽」且「具備誣告故意」才成罪。
偽證罪(第168條)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第171條) 誣告罪之自首減輕(第172條)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偽證罪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及相關爭議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