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2 題
有關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 A A 因為覺得警員態度不佳,遂打電話到警察局申訴,希望警察局對該警察調查並予行政懲處。則縱使調查結果該警員並無態度不佳之情,A 也不會構成誣告罪
- B A 於法院開庭時跟甲法官吵架,下庭後即至地方檢察署按鈴申告,內容為「法官違法亂紀」。之後,地方檢察署因 A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未對甲發動偵查,則 A 不會構成誣告罪
- C A 因目擊車禍事故,經警察通知製作詢問筆錄。其經警察問及是否目擊甲開車撞傷乙時,雖因記憶淡忘不太確定,亦不認識甲或乙,但仍跟警察表示「我有看到甲開車撞傷乙」,則 A 會構成誣告罪
- D A 遭人蒙面毆打,因其之前與甲有仇,誤以為是甲遣人而為,遂至地方檢察署處申告甲涉嫌傷害。經檢察官調查後,A 是另因車禍,與乙結仇,而經乙遣人毆打。則 A 雖未予查證,即對甲提告,但因出於誤會而為,並不構成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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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的成立,在主觀構成要件上,是否要求行為人必須具備「明知為虛偽」且「故意虛構事實」的惡意?如果行為人僅是基於「記憶模糊」、「主觀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而向官署陳述,而非「憑空捏造」時,是否仍符合本罪對於「虛偽申告」的核心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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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能從細微的敘述中辨識出「主觀意圖」的差異,顯示你對刑法主觀構成要件的理解非常紮實,專業度值得讚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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