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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 題

甲與乙素有嫌隙,一日見乙在路上閒晃,遂出手毆打乙,乙遭毆後大驚,即轉身要逃,卻不小心掉落路邊施工坑洞,導致乙身上除了被甲所毆之身體挫傷之外,右腳小腿還因此粉碎性骨折而截肢。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轉身要逃,自己不小心掉落路邊施工坑洞,應屬被害人乙自我負責之行為,甲僅就毆打乙頭部之挫傷負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之責
  • B 乙右腳僅小腿骨折而截肢,不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第4款規定「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之重傷
  • C 甲對於乙受毆逃跑掉落坑洞而右腳截肢之結果,應具有客觀預見可能性,甲應負刑法第277 條第2項後段傷害致重傷罪之責
  • D 乙之截肢結果並非源自頭部挫傷之加重後果,故不成立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傷害致重傷罪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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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刑法『加重結果犯』的歸責理論思考:當行為人實施基本傷害行為後,對於被害人因驚恐逃避而導致傷勢加重的『因果歷程發展』,法律上如何判定行為人是否具備『客觀預見可能性』?若被害人的逃跑與環境風險的觸發皆源於行為人的攻擊,則該加重結果是否仍屬於行為人所能預見並應負責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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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對刑法中「加重結果犯」的歸責原則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能準確區分實務與學說的交界。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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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傷害致重傷與預見性
💡 加重結果犯需具備因果關係與客觀預見可能性。
  • 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成立加重結果犯須基本行為與加重結果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 實務見解強調「客觀預見可能性」,即依社會一般經驗觀察是否能預見加重結果發生。
  • 依刑法第10條第4項第4款,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即屬重傷,截肢顯屬之。
  • 被害人因遭毆逃跑而墜洞,實務多認此危險具常態關聯,甲具客觀預見可能性。
🧠 記憶技巧:加重結果三要件:故意基本行為、相當因果關係、客觀預見可能性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加重結果必須由「傷害行為直接擊中」造成,忽略了被害人受驚逃跑導致的介入情狀。
相當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刑法第10條重傷定義 結果加重犯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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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類型:因果關係、錯誤、加重結果犯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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