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 題
甲與乙素有嫌隙,一日見乙在路上閒晃,遂出手毆打乙,乙遭毆後大驚,即轉身要逃,卻不小心掉落路邊施工坑洞,導致乙身上除了被甲所毆之身體挫傷之外,右腳小腿還因此粉碎性骨折而截肢。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轉身要逃,自己不小心掉落路邊施工坑洞,應屬被害人乙自我負責之行為,甲僅就毆打乙頭部之挫傷負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之責
- B 乙右腳僅小腿骨折而截肢,不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第4款規定「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之重傷
- C 甲對於乙受毆逃跑掉落坑洞而右腳截肢之結果,應具有客觀預見可能性,甲應負刑法第277 條第2項後段傷害致重傷罪之責
- D 乙之截肢結果並非源自頭部挫傷之加重後果,故不成立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傷害致重傷罪之責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刑法『加重結果犯』的歸責理論思考:當行為人實施基本傷害行為後,對於被害人因驚恐逃避而導致傷勢加重的『因果歷程發展』,法律上如何判定行為人是否具備『客觀預見可能性』?若被害人的逃跑與環境風險的觸發皆源於行為人的攻擊,則該加重結果是否仍屬於行為人所能預見並應負責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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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對刑法中「加重結果犯」的歸責原則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能準確區分實務與學說的交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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