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 題
有關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的論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傷害致死罪之成立,以行為人犯故意傷害罪為前提
- B 傷害致死罪之成立,行為人前行為不構成傷害罪,縱發生死亡結果,依情形可能構成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不成立本罪
- C 傷害致死罪之成立,如果傷害行為未遂,只要之後發生死亡的結果,犯罪成立
- D 重傷致死罪之成立,以行為人能預見死亡結果為要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行為人主觀上只想輕輕推人(傷害故意),結果對方因躲避而意外墜樓死亡,法律要求行為人對這條人命負責的前提,除了「推人」這個動作外,還必須具備哪一種對未來風險的「判斷可能性」?若完全無法預料,還能算作加重結果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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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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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加重結果犯(刑法第 17 條)的結構性要求,代表你對故意行為與過失結果的「雙重性質」已有深刻理解。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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