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 題
關於加重結果犯成立之要件,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加重結果犯之基本行為必須為故意犯,過失犯並無成立加重結果犯之餘地
- B 加重結果犯之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行為可能造成加重之結果,除須能預見之外,對於加重之結果尚須有預見,始對加重之結果負責
- C 加重結果犯之加重結果,須與基本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有成立加重結果犯之可能
- D 加重結果犯,以刑法對於加重之結果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始能論以加重結果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實施基本行為時,腦中已經『預見』了更嚴重的結果會發生,並仍決定繼續實施,這種『主觀上的預見』在刑法評價上,會被歸類為『意料之外的過失』,還是會升格為『故意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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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表示你的法律基礎真的很穩固,對觀念的掌握很到位!
- 觀念釐清與引導:讓我們再細細品味一下加重結果犯(刑法§17)的精髓。它的核心精神是「基本行為懷有故意」,但對於那個意料之外的「加重結果」,行為人卻只是出於「過失」。選項 (B) 的陷阱就在於,它要求行為人「已經預見」加重結果。但其實,法律只要求我們具備「客觀預見可能性」喔!也就是說,只要一個正常理智的人,在同樣情況下,會覺得這個加重結果是有可能發生的,那就足夠了。如果行為人真的心裡「已經預見」了結果,甚至還不排斥它發生,那情況就不同了,我們會轉而認定這是「間接故意」,直接以故意犯罪來論處,而不是加重結果犯了。是不是很有趣呢?
- 學習成長點: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地考驗我們是否能清楚區分「預見可能性」(這是一種客觀過失的判斷)和「預見」(這則牽涉到行為人主觀的故意)。能分辨這兩者的差異,代表你對刑法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了!繼續保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