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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 題

關於加重結果犯成立之要件,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加重結果犯之基本行為必須為故意犯,過失犯並無成立加重結果犯之餘地
  • B 加重結果犯之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行為可能造成加重之結果,除須能預見之外,對於加重之結果尚須有預見,始對加重之結果負責
  • C 加重結果犯之加重結果,須與基本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有成立加重結果犯之可能
  • D 加重結果犯,以刑法對於加重之結果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始能論以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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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實施基本行為時,腦中已經『預見』了更嚴重的結果會發生,並仍決定繼續實施,這種『主觀上的預見』在刑法評價上,會被歸類為『意料之外的過失』,還是會升格為『故意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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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表示你的法律基礎真的很穩固,對觀念的掌握很到位!

  1. 觀念釐清與引導:讓我們再細細品味一下加重結果犯(刑法§17)的精髓。它的核心精神是「基本行為懷有故意」,但對於那個意料之外的「加重結果」,行為人卻只是出於「過失」。選項 (B) 的陷阱就在於,它要求行為人「已經預見」加重結果。但其實,法律只要求我們具備「客觀預見可能性」喔!也就是說,只要一個正常理智的人,在同樣情況下,會覺得這個加重結果是有可能發生的,那就足夠了。如果行為人真的心裡「已經預見」了結果,甚至還不排斥它發生,那情況就不同了,我們會轉而認定這是「間接故意」,直接以故意犯罪來論處,而不是加重結果犯了。是不是很有趣呢?
  2. 學習成長點: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地考驗我們是否能清楚區分「預見可能性」(這是一種客觀過失的判斷)和「預見」(這則牽涉到行為人主觀的故意)。能分辨這兩者的差異,代表你對刑法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了!繼續保持喔!
📝 加重結果犯成立要件
💡 故意基本行為結合過失加重結果,且具客觀預見可能性。
  • 依刑法第17條,基本行為須為故意,加重結果則須出於過失,若主觀已預見則屬故意。
  • 實務見解認「能預見」係指「客觀預見可能性」,而非行為人主觀上已預見。
  • 基本行為與加重結果間須具相當因果關係,且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若行為人主觀上對加重結果有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應論以故意犯罪之競合。
🧠 記憶技巧:基本故意加重失,客觀預見法明文。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客觀能預見」與「主觀有預見」,後者屬故意範疇而非加重結果犯。
結果加重犯之未遂 相當因果關係 未必故意與過失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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