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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 題

甲為 17 歲之高中生,為博取心怡對象的好感,而願意接受紋身師傅乙於其手臂刺一個十元硬幣大小的愛心圖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具民法上之行為能力,故其承諾無效
  • B 未成年人對自己的身體並無處分權,須由其父母代為承諾始可
  • C 乙不得主張推測承諾以阻卻傷害罪之違法性
  • D 手臂刺青難以回復原樣,屬刑法第 10 條之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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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討刑法阻卻違法事由時,請思考當被害人為 17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其針對具有永久性影響之身體處分行為,在法律上是否具備獨立給予「被害人承諾」之能力?此外,請區分「被害人承諾」與「推測承諾」的適用前提:若當事人已明確表達意願,法律上是否還有主張「推測」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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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竟然答對了?不錯嘛。

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把刑法總則的基本原則忘光,至少知道推測之承諾不是讓你隨便找藉口繞過當事人意思的萬靈丹。實務爭點?對某些人來說,這可能確實算敏感吧。

2. 這不是送分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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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承諾與重傷定義
💡 被害人承諾須具備自然意思能力,推測承諾僅具補充地位。
  • 承諾能力:刑法承諾不以民法第13條行為能力為準,僅需具備「辨別是非之自然意思能力」。
  • 推測承諾之補充性:僅於無法取得被害人現實承諾(如昏迷)時,方有推測承諾之適用。
  • 重傷構成要件:刑法第10條第4項,須達機能毀敗、嚴重減損或重大不治,小刺青非屬重傷。
🧠 記憶技巧:意思能力看自然,明示優先於推測,重傷須達機能毀。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刑法「意思能力」與民法「行為能力」,或誤認推測承諾能與明示承諾並存。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重傷罪之認定基準 意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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