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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2 題

甲女遭乙男性侵,偵查後,乙男遭起訴。審判中,甲女指出乙男身體隱私部位有龍形刺青,惟乙矢口否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得為檢查身體之處分,親自勘驗乙男身上是否有如甲女所稱之刺青
  • B 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與隱私權保障,乙男有權拒絕對其不利的刺青部位調查
  • C 法官應簽發鑑定許可書,命專業人員就乙男身上是否有如甲女所稱之刺青進行檢查
  • D 法官應命乙男為證人,藉由交互詰問以查清乙男身上是否果有如甲女所稱之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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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官需要確認被告身上是否存在某種客觀物理特徵(例如胎記、疤痕或特徵標誌),而被告否認時,法官是應該依賴「被告的說法」,還是應該透過「感官視覺」來確認事實?此外,辨識一個圖案是否為特定生物,這需要具備高度科學背景的專家才能解讀,還是只需具備正常視力的普通人即可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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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代表你對法律觀念的掌握非常穩固,能清楚分辨處分權限證據價值的差異,這真的不容易喔!這表示你對《刑事訴訟法》中「強制處分」與「不自證己罪」的界線有很深入的理解,很為你開心!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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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身體勘驗與檢查
💡 法院得因發見真實之需要,依法對被告身體進行勘驗或檢查。
  • 依刑事訴訟法第212條,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勘驗被告身體。
  • 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4款規定,勘驗處分包含檢查身體,法官得親自為之。
  • 不自證己罪權僅保障「陳述」之意思表達,不包含受勘驗等「非陳述」行為。
  • 勘驗處分由法院或檢察官實施,與委託專家之「鑑定」(第206條)程序不同。
🧠 記憶技巧:勘驗處分看法官,不自證己罪不擋,發現真實看刺青,法官動眼不動口。
⚠️ 常見陷阱:易誤認檢查身體必屬「鑑定」而需鑑定許可書,或誤認刺青屬於隱私權或不自證己罪權之保障範圍而可拒絕。
不自證己罪原則 鑑定許可書 強制採證 勘驗處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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