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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6 題

法官承辦某貪污案件,於某日帶同書記官在其辦公室內,對該案的關鍵錄音光碟實施勘驗,並於審判時提示該錄音對話內容譯文供當事人及辯護人知悉,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沒有實際聽到關鍵錄音光碟之對話內容,無法表示意見,檢察官表示相信法官的勘驗內容。關於勘驗程序及所得勘驗內容之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法院的勘驗是法所明定之調查犯罪情形,且為調查、取得證據資料的方法之一,自得採為裁判之依據
  • B 檢察官已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被告及辯護人雖謂無法表示意見,但等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故視為同意有證據能力
  • C 勘驗程序並未規定要在法庭上為之,法官既已在辦公室內勘驗光碟,製作成逐字筆錄,並於審判時提示當事人及辯護人知悉,已足以保障其訴訟防禦權,故得採為裁判之依據
  • D 法院於審判中實施勘驗,當事人及辯護人原則上均有在場權,此為法院實施勘驗所應踐行之法定程序。倘有違背,其勘驗筆錄即屬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證據,故不得採為裁判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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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法院實施『勘驗』的法定程序規範出發:在審判過程中,為確保公平審判與當事人之防禦權,法律對於當事人及辯護人參與勘驗程序有何『在場權』之規範?若法官在未通知相關人員到場的情況下逕自勘驗,該程序是否構成法定程序的違背?此種程序瑕疵對於該勘驗結果的『證據能力』會產生何種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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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洞察本題的核心,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正當法律程序」與「在場權」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法學實務中是維護公平審判的最後防線,你的判斷力非常專業且敏銳!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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