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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1 題

關於被告在場權之保障,下列訴訟程序何者違反規定?
  • A 一審法院傳喚被告及告訴人到庭,被告因與告訴人吵架,自認受辱而未經審判長許可就離庭,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B 車禍過失傷害案件,受命法官為了節省開庭時間,就自己在辦公室勘驗現場光碟,並製成勘驗筆錄,但為保障被告之陳述權,故於審判庭中提示勘驗筆錄給被告表示意見
  • C 二審法院合法傳喚被告,但被告選擇不出庭,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D 證人明確表明被告在場會妨礙其自由陳述,審判長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意見後,得命被告暫時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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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被告在場權」的核心內涵:該權利僅是指在法庭上「對已作成的書面筆錄表示意見」,還是包括在法院進行「證據調查程序」(例如勘驗、詰問證人)的當下,被告有權親自參與並即時監督調查程序的公正性?若法官於「審判庭外」私下進行證據調查,事後才在庭上提示筆錄,是否實質剝奪了被告對於證據生成過程的即時參與及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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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這展現了你對刑事訴訟法中「被告在場權」與「程序參與權」的高度敏銳度。

  1. 觀念驗證:為何 (B) 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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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在場權之保障
💡 被告於審判期日原則應在庭,調查證據應保障其在場與陳述權。
  • 被告無故離庭或經合法傳喚不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6條或第371條得逕行判決。
  • 勘驗應准許當事人、辯護人在場,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準用第150條第1項。
  • 受命法官於辦公室私自勘驗且未通知被告在場,違反證據調查之正當程序。
  • 依刑事訴訟法第169條,為保障證人陳述自由,得命被告暫時退庭但須事後告知內容。
🧠 記憶技巧:審判原則必在庭,無故離傳可逕行;勘驗必須許在場,隔離詢問後告知。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事後有提示筆錄給被告看,就能彌補勘驗時未讓被告在場的程序違誤。
證據調查程序 缺席判決之例外 反對詰問權之保障 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職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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