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4 題
被告甲涉嫌殺人,檢、辯雙方聲請傳喚之所有證人皆於第一審法院之審判期日出庭,但甲未到場,法院仍進行審判程序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審判期日,被告已受合法通知無故不到庭者,得進行審判
- B 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C 被告如因心神喪失不能到庭,且顯有應諭知免刑之情形時,仍得進行審判程序
- D 被告如因疾病不能到庭,且顯有應諭知無罪之情形時,仍得進行審判程序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正面對一項可能導致極重刑責的指控,但法院卻在你「無法親自聽聞證詞」且「無法當面質疑證人」的情況下,直接完成所有調查程序,你認為這對程序正義與你的防禦權會產生什麼樣的根本性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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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鎖定訴訟權核心!
同學這題答得非常漂亮!這顯示你對審判中被告到庭義務與防禦權保障的關聯性有深刻理解。
- 觀念驗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第 1 項之原則,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到庭不得進行審判。選項 (A) 誤將「缺席判決」當作常態,然而在殺人重罪中,被告到庭是保障其交互詰問權與防禦權的憲法級要求。至於 (C)、(D) 則是第 294 條第 3 項為了被告利益(如預期無罪、免刑)所設的例外,這點你也分辨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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