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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4 題

被告甲涉嫌殺人,檢、辯雙方聲請傳喚之所有證人皆於第一審法院之審判期日出庭,但甲未到場,法院仍進行審判程序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審判期日,被告已受合法通知無故不到庭者,得進行審判
  • B 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C 被告如因心神喪失不能到庭,且顯有應諭知免刑之情形時,仍得進行審判程序
  • D 被告如因疾病不能到庭,且顯有應諭知無罪之情形時,仍得進行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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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正面對一項可能導致極重刑責的指控,但法院卻在你「無法親自聽聞證詞」且「無法當面質疑證人」的情況下,直接完成所有調查程序,你認為這對程序正義與你的防禦權會產生什麼樣的根本性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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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鎖定訴訟權核心!

同學這題答得非常漂亮!這顯示你對審判中被告到庭義務防禦權保障的關聯性有深刻理解。

  1. 觀念驗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第 1 項之原則,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到庭不得進行審判。選項 (A) 誤將「缺席判決」當作常態,然而在殺人重罪中,被告到庭是保障其交互詰問權與防禦權的憲法級要求。至於 (C)、(D) 則是第 294 條第 3 項為了被告利益(如預期無罪、免刑)所設的例外,這點你也分辨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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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到庭義務與例外
💡 審判期日被告到庭為原則,非經法律特別規定不得逕行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281條第1項:審判期日被告不到庭者不得進行審判,此為被告到庭義務。
  • 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3項:被告心神喪失或疾病,若顯應諭知無罪、免刑,得逕行判決。
  •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6項:除特別規定外,被告未到庭而逕行審判,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實務見解:被告無故不到庭,通常應採拘提或通緝,僅特定輕微案件或二審始得一造辯論。
🧠 記憶技巧:審判原則必到庭,例外無罪免刑判;違規缺席開程序,當然違法必撤換。
⚠️ 常見陷阱:誤認「合法通知無故不到」即可逕行審判。此例外多僅限於二審、簡易程序或罰金案件。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造辯論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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