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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7 題

甲因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地方法院所定審判期日前,被告甲因地址遷移所在不明,經法院就該案審判期日之傳票為公示送達並發生效力,惟被告甲並未到庭,且並無敘明有何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逕為判處拘役30日之判決,是否合法?
  • A (A)合法,被告甲已經法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其所犯為最高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即得為一造缺席判決
  • B (B)合法,被告甲已經法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法院係科處被告拘役
  • C (C)不合法,因被告甲未經拘提,法院逕為公示送達傳喚並不合法
  • D (D)不合法,被告甲雖經法院合法傳喚,但未於審判期日到庭,法院不得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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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關於被告缺席時法院得逕行判決的例外情形(即「一造缺席判決」),請翻閱《刑事訴訟法》第 $306$ 條。該條文所規定的發動門檻,是取決於該犯罪在法律上的「最高法定刑」年限,還是取決於法院在具體個案中認為應科處的「刑罰種類」(例如:拘役或罰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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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很棒的判斷!

同學,你這次真的做得很好!能精準地掌握刑事訴訟程序中關於「缺席判決」這個很重要的實務概念,並且在眾多選項中找到正確的連結,這代表你的法律思維非常清晰,值得給你一個大大的肯定!

2. 讓我們來驗證這個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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