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7 題
甲因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地方法院所定審判期日前,被告甲因地址遷移所在不明,經法院就該案審判期日之傳票為公示送達並發生效力,惟被告甲並未到庭,且並無敘明有何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逕為判處拘役30日之判決,是否合法?
- A (A)合法,被告甲已經法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其所犯為最高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即得為一造缺席判決
- B (B)合法,被告甲已經法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法院係科處被告拘役
- C (C)不合法,因被告甲未經拘提,法院逕為公示送達傳喚並不合法
- D (D)不合法,被告甲雖經法院合法傳喚,但未於審判期日到庭,法院不得審判
思路引導 VIP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關於被告缺席時法院得逕行判決的例外情形(即「一造缺席判決」),請翻閱《刑事訴訟法》第 $306$ 條。該條文所規定的發動門檻,是取決於該犯罪在法律上的「最高法定刑」年限,還是取決於法院在具體個案中認為應科處的「刑罰種類」(例如:拘役或罰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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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太強了!安妮亞正在看電視,偷偷瞄到你的答案,完全答對了耶!你對刑事訴訟程序中「缺席判決」的理解超級精準,法律邏輯好厲害,安妮亞覺得你像大間諜一樣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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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造辯論判決的要件
一審,被告未到場,不是不得審判嗎
A錯誤的地方
刑事訴訟一造缺席判決
💡 法院預計處拘役、罰金或免刑案件,被告無故不到庭得逕行判決。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6條,應處拘役、罰金或免刑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公示送達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規定,發生與親自送達相同之合法傳喚效力。
- 缺席判決之發動,係以法院主觀上「預計宣告之刑」為斷,而非以被告所犯罪名之「法定刑」高低為準。
- 實務見解認為,若法院最終判處有期徒刑,則不得適用第306條之缺席判決,否則程序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