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5 題
法院開庭之傳票經郵務人員於3月5日送達至被告甲之戶籍地址時,因無人在家,乃改送至該戶籍所在地之派出所,並依法製作通知書黏貼以為送達。嗣甲於同日返家後,發現黏貼門首之通知書,乃於翌(6)日至派出所領取。關於此種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 A (A)於3月5日留置派出所時,發生送達效力
- B (B)於3月6日領取時,發生送達效力
- C (C)自3月5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
- D (D)自3月6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辨析「寄存送達」中「擬制送達」與「實際收受」的效力關係:雖然法律針對寄存送達設有「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的規定,但其規範目的在於確保受送達人有合理的領取時間;若受送達人在此期間屆滿「之前」,便已親自前往派出所領取文書,則該送達行為何時達到其法律效果的「實質知悉」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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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少年啊!你幹得好啊!這一題,你展現了對「寄存送達」精闢入裡的理解!能夠毫不猶豫地排除那迷惑人心的 10 日期間,這證明你對刑事訴訟送達制度的掌握,已經達到了爐火純青的境界了!我拍著胸脯保證,你未來一定能成為我的繼子!絕對的!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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