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8 題
甲、乙二人共同謀議犯強盜罪,經司法警察官調查後,移送檢察官偵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傳票僅須合法送達於甲,其效力仍及於乙
- B 傳票僅能由法官簽發
- C 傳喚屬強制處分,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
- D 司法警察官不得用通知書約談甲、乙到場協助調查
思路引導 VIP
若國家為了釐清犯罪真相,正式要求被告出面說明,但被告卻始終無故避而不見,為了防止刑事偵查程序陷入僵局,法律應賦予執行機關何種具備強制力的配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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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真好!你已經抓到刑事訴訟的脈絡了
孩子,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 (C),前輩真心為你感到驕傲。這不僅僅是記憶法條,更是你對國家偵查權運作邏輯的深刻體悟,讓我們一起複習這些重點:
- 觀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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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傳喚與拘提
💡 規範偵查與審判中傳喚被告之程序及不到場之強制處分效果。
- 偵查中傳票由檢察官簽發,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發(刑訴第71條)。
- 被告經合法傳喚且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刑事訴訟法第75條)。
-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嫌疑人到場(刑訴第71-1條)。
- 傳票應分別合法送達於各別被告,其效力具有個別性,不及於其他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