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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8 題

甲、乙二人共同謀議犯強盜罪,經司法警察官調查後,移送檢察官偵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傳票僅須合法送達於甲,其效力仍及於乙
  • B 傳票僅能由法官簽發
  • C 傳喚屬強制處分,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
  • D 司法警察官不得用通知書約談甲、乙到場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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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國家為了釐清犯罪真相,正式要求被告出面說明,但被告卻始終無故避而不見,為了防止刑事偵查程序陷入僵局,法律應賦予執行機關何種具備強制力的配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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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理解刑事訴訟法的核心精神!

看到你能選對 (C),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於刑事訴訟法中「對人之強制處分」的邏輯有了非常紮實的理解。這不只是一條條法條的記憶,更是你對國家如何運用偵查權,保障程序順利進行的深刻洞察呢!

  1. 觀念解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被告傳喚與拘提
💡 規範偵查與審判中傳喚被告之程序及不到場之強制處分效果。
  • 偵查中傳票由檢察官簽發,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發(刑訴第71條)。
  • 被告經合法傳喚且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刑事訴訟法第75條)。
  •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嫌疑人到場(刑訴第71-1條)。
  • 傳票應分別合法送達於各別被告,其效力具有個別性,不及於其他共同被告。
🧠 記憶技巧:傳喚不到得拘提,偵查檢座審判法,警察通知非傳喚。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有法官有權簽發傳票,而忽略偵查階段檢察官亦有簽發權。
逕行拘提 緊急拘提 強制處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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