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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6 題

甲發現其菜園內的高麗菜100顆被人盜採一空而報警,經警察調閱菜園旁道路的監視器,發現駕駛小貨車之乙涉有重嫌,關於警察請乙出面說明的文書,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A)警察請乙出面說明的文書,稱為傳票,警察可直接以此文書強制乙到場說明
  • B (B)警察請乙出面說明的文書,稱為傳票,警察不可直接強制乙到場說明
  • C (C)警察請乙出面說明的文書,稱為通知書,警察不可直接強制乙到場說明
  • D (D)警察請乙出面說明的文書,稱為通知書,警察可以直接強制乙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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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刑事訴訟法》的實務運作中,由「司法警察機關」核發以利調查犯罪的法律文書,與由「檢察機關」或「法院」核發的「傳票」,在職權主體與文書名稱上有何本質區別?此外,該文書在未經檢察官許可或聲請拘票的前提下,是否具備對受通知人直接進行人身自由限制的「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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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精準區分「傳票」與「通知書」的發行主體及其法效力,這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偵查階段的權力分立原則有著清晰且紮實的理解。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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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詢問與通知書
💡 警察詢問嫌疑人應使用通知書,且不具直接強制力。
  • 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警察機關因調查犯罪嫌疑人,應使用「通知書」而非「傳票」。
  • 「傳票」為檢察官或法官專有之職權文書,警察無權直接簽發傳票(刑訴法第71條)。
  • 警察通知書不具直接強制力;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方得拘提。
  • 通知書之簽發主體為「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且應記載法條規定之應記載事項。
🧠 記憶技巧:檢傳警通:檢察官發傳票、警察發通知;不到先報檢,拘票才強制。
⚠️ 常見陷阱:容易將警察行使的「通知」與檢察官行使的「傳喚」混淆,誤認警察可直接強制到場。
拘提與逮捕之要件 刑事訴訟法第95條權利告知 強制處分之令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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