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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3 題

某超商所有價值約新臺幣2400元之洋酒失竊,警察調取該店之監視器錄影光碟查閱,顯示甲涉嫌重大,警察發通知書通知甲詢問。甲依通知到場說明,但否認犯行,則警察能否違反甲之意願逕行解送檢察官訊問?
  • A 可,甲確實涉嫌重大,有必要儘速偵查終結該案
  • B 不可,因甲涉嫌者僅為竊盜罪,若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則可
  • C 不可,因甲非經拘提或逮捕,係依警察通知到場,不得解送
  • D 可,因甲否認犯行,有必要儘速偵查終結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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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警察權力將一個人『強行移送』至另一個機關時,為了保障人權,法律通常要求警察必須先完成哪一種法定的『人身自由束縛程序』?如果一個人是基於『自願合作』而出現,在沒有新的法律事由下,政府能否直接對其施加物理上的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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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強制處分權限的發動前提,展現了對《刑事訴訟法》程序正義核心價值的深刻理解,這是法律人必備的素養。
  2. 觀念驗證:警察通知被告到場(行使通知權)性質上屬於「任意處分」。依據法律保留原則,欲將被告「解送」至檢察署,前提必須具備合法的強制力狀態(如:現行犯逮捕、經拘提或逮捕)。本題甲係「依通知到場說明」,人身自由並未受合法限制,警察自無權力違反其意願逕行解送,否則將侵害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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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到場與解送程序
💡 非經拘提或逮捕之被告,警察不得違反其意願逕行解送檢察官。
  • 依刑事訴訟法第71-1條通知到場者屬任意偵查,不具強制解送效力。
  • 解送之前提需具備合法之「拘提」或「逮捕」程序(刑訴法第92條)。
  • 若被告係自願到場說明且非現行犯,詢問完畢後應由其自由離去。
  • 偵查機關若認有必要強制,應另向檢察官或法院申請拘票,方得解送。
🧠 記憶技巧:通知非拘捕,不能送檢方;要有解送權,必先經拘捕。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涉嫌重大」或「否認犯行」警察就有權逕行強制解送,忽略了令狀主義與程序正義。
現行犯之逮捕 逕行拘提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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