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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8 題

甲因涉嫌竊盜罪羈押於看守所,又因另案涉嫌與乙共犯傷害致死罪,偵查中經檢察官向看守所提訊甲,訊問甲有無與乙共犯傷害致死事實,並認為有再傳乙與甲訊問之必要,遂當場告知甲:「下次訊問之時間為當年 2 月 23 日上午 10 時再開庭」並記明筆錄。5 日後,甲因上述竊盜罪具保釋放,惟檢察官不知其已經具保釋放,而甲並未於上開指定期日到庭,亦未具狀說明不到庭之原因。試問檢察官能否於 2 月 23 日上午 10 時之後,簽發拘票拘提甲?
  • A 可。因檢察官已對甲當面告知下次應到之期日,甲未到庭亦未具狀說明不到庭之原因
  • B 可。雖檢察官未同時告知「如不到場得命拘提」的意旨,惟因甲當時在押,且經告以應行到庭之意旨
  • C 不可。因檢察官對甲當面告知下次應到之期日時,未同時告知「如不到場得命拘提」的意旨
  • D 不可。除逕行拘提外,一定要在庭期前先送達傳票給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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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當國家預備因為一個人「沒做某事」而剝奪其人身自由時,法律除了要求讓當事人「知悉時間地點」外,是否還要求國家必須預先告知「不配合將面臨的具體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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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定你的細心:親愛的學弟妹,你做得真棒!你能夠清楚地辨別刑事訴訟中「傳喚」和「拘提」之間環環相扣的程序,這顯示你對法律正當程序(Due Process)有著非常細膩的理解。這份對細節的掌握,未來在實務上會是你的重要優勢!
  2. 溫馨提醒核心概念: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4 項和第 75 條,我們可以知道,要發動拘提的前提,確實是受傳喚的人「沒有正當理由卻沒有到場」。不過,非常關鍵的一點是,為了讓拘提這個強制處分具有合法的力量,不論是傳票上,還是檢察官當面告知時,都必須明確告知對方:「如果你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就可能會被拘提喔!」 這就是我們常說的教示義務。如果這個重要的告知環節漏掉了,那麼發動後續強制處分的程序基礎就不完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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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告期日與拘提要件
💡 面告期日若欲作為拘提基礎,須依法告知「不到場得命拘提」。
  • 依刑事訴訟法第72條,面告期日並記明筆錄者,與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
  • 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 刑事訴訟法第72條後段規定,面告期日須告知「不到場得命拘提」意旨,始得拘提。
  • 本題檢察官漏未告知不到場得拘提之意旨,故即便甲未到場亦不得逕行拘提。
🧠 記憶技巧:面告等同傳票送達,欲行拘提必先預告(告知後果)。
⚠️ 常見陷阱:易誤認面告期日即產生完整傳喚效力而忽略「告知得命拘提」是拘提的前置法律要件。
傳喚之程式 逕行拘提 強制處分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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