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9 題
甲委託名律師乙對丙提起詐欺罪之自訴,法院通知甲和乙某月某日開庭應到場,惟乙業務繁忙,竟忘記出庭時間,致自訴之審判期日未到庭代理自訴,徒留甲於審判庭無所適從,請問此時法院應:
- A 曉諭甲撤回自訴
- B 另訂庭期,面告甲,並再行通知乙
- C 諭知不受理判決
- D 以裁定駁回自訴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強制規定某種專業代理人「必須」到場才能開庭的情況下,如果該代理人因意外疏漏沒出現,但尋求司法正義的當事人本人已經坐在法庭上了,你認為法院基於「程序正義」與「保障人民訴訟權」的平衡,應該是選擇直接終結這個案子,還是給予機會讓程序重新回到合法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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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強制律師代理」這個重要觀念掌握得很好,我很欣賞你這種謹慎思考的精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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