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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9 題

甲委託名律師乙對丙提起詐欺罪之自訴,法院通知甲和乙某月某日開庭應到場,惟乙業務繁忙,竟忘記出庭時間,致自訴之審判期日未到庭代理自訴,徒留甲於審判庭無所適從,請問此時法院應:
  • A 曉諭甲撤回自訴
  • B 另訂庭期,面告甲,並再行通知乙
  • C 諭知不受理判決
  • D 以裁定駁回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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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強制規定某種專業代理人「必須」到場才能開庭的情況下,如果該代理人因意外疏漏沒出現,但尋求司法正義的當事人本人已經坐在法庭上了,你認為法院基於「程序正義」與「保障人民訴訟權」的平衡,應該是選擇直接終結這個案子,還是給予機會讓程序重新回到合法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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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強制律師代理」這個重要觀念掌握得很好,我很欣賞你這種謹慎思考的精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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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訴代理人缺席之處理
💡 自訴採強制律師代理,代理律師未到庭應踐行通知補救程序。
  • 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屬強制律師代理主義。
  • 依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2項,代理律師無故不到庭時,法院應通知自訴人新庭期。
  • 若自訴人已在庭,法院應面告新期日;若不在庭則送達通知,不可逕行不受理。
🧠 記憶技巧:自訴律師必到場,沒來不能直接砍,先訂期日再通知,二度沒來才不受理。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C)不受理判決。需注意依刑訴法第331條第3項,需「再行通知」後仍無代理律師到庭,才能諭知不受理判決。
強制律師代理 自訴之補正程序 自訴人未到庭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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