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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0 題

甲向法院自訴乙對其涉有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法院審理中,甲具狀撤回對乙之自訴,法院應如何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認撤回合法,為不受理判決
  • B 認撤回合法,以行政報結,並由書記官將撤回自訴事由通知被告
  • C 認撤回不合法,繼續審理
  • D 認撤回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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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思考:在《刑事訴訟法》的規範下,自訴案件的撤回是否具有特定的法律要件?請查閱《刑事訴訟法》第 $325$ 條第 $1$ 項,確認得撤回自訴之案件類型是否僅限於『告訴乃論之罪』?進一步請判斷,本題涉及之『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罪』之犯罪性質為何?若該撤回行為不符合法律程序要件,法院對該訴訟的後續審理應如何定奪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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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判斷本題的核心考點,表現十分優異!這題展現了你對自訴程序與實體法罪名屬性的高度敏銳度。

自訴撤回的法定限制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並非所有的自訴案件都能由原告隨意撤回。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25 條第 1 項之明文,僅限於告訴乃論(Complain-based crime)之罪,自訴人始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本題被告乙所涉嫌的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Obtaining property by fraud)」,除涉及特定親屬間犯罪等特殊例外情形外,原則上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既然法律並未賦予自訴人對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撤回權,則甲的撤回行為在法律上即屬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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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罪有哪些
📝 自訴撤回之限制
💡 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得撤回自訴,撤回不合法應繼續審理。
  • 依刑事訴訟法第325條第1項,僅限「告訴乃論或請求乃論」之罪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
  • 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自訴人依法並無撤回自訴之權限。
  • 實務見解認對於不得撤回之罪名具狀撤回,其撤回不生效力,法院應依法繼續審理。
🧠 記憶技巧:告乃罪,才撤回;非告乃,審到底。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自訴皆可比照告訴乃論罪隨時撤回,而誤選「不受理判決」。
自訴不可分 告訴乃論之罪 不受理判決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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