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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3 題

甲同時毆傷乙、丙二人,乙向檢察官告訴,嗣甲與乙和解後,乙撤回告訴,檢察官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 5 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丙嗣於合法告訴期間內又對甲傷害提出自訴,有關法院判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自訴合法,法院應為實體判決
  • B 自訴合法,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 C 自訴不合法,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 D 自訴不合法,法院應裁定駁回

思路引導 VIP

甲一行為同時傷害乙和丙,乙選擇撤回告訴,這個撤回的效力依法會波及到丙嗎?另外,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原則上不能自訴,但如果罪名是「告訴乃論之罪」,法律有沒有給予直接被害人什麼例外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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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死當了嗎?別再搞錯自訴要件!

這題如果錯,代表你的刑訴基礎根本是「廢墟」。睜大眼睛看清楚,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1. 撤回效力不蔓延:甲雖為想像競合的「同一案件」,但傷害罪為告訴乃論,被害人權利獨立。刑訴§239的「告訴不可分」僅限於「共犯」,甲是單一正犯,乙撤回告訴,與丙何干?檢察官的不起訴僅限乙,別想拿它來影響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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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323條的同一案件是指同一被害人的同一案件嗎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丙不用先再議嗎
若本題為甲乙共同毆打丙,丙跟甲和解,撤回對甲的吿訴,檢察官因吿訴不可分,撤回效力及乙,此情,丙就不能再對乙提起自訴對不對?
如果丙再向甲提起告訴,就會因為告訴不可分而被駁回嗎?
什麼情況下,檢察官對乙的行為會影響丙不能再提自訴
請說明偵查中不得自訴的概念
📝 自訴提起之限制與時機
💡 偵查終結後,若無實質確定力拘束,被害人得依法提起自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但書,案件偵查終結後,被害人得提起自訴。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之不起訴處分僅具形式效力,不具實質確定力。
  • 告訴乃論之罪,其中一名被害人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其他被害人。
  • 偵查中不得自訴之限制(第323條)是為避免偵查與自訴程序併行。
🧠 記憶技巧:偵查中不能自訴,終結後看有無既判力;撤回告訴僅限本人,他人權利不受損。
⚠️ 常見陷阱:誤以為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是「絕對」禁止自訴,忽略「偵查終結後」即不在禁止之列的但書規定。
告訴不可分原則 自訴之優先位階 不起訴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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