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3 題

甲同時毆傷乙、丙二人,乙向檢察官告訴,嗣甲與乙和解後,乙撤回告訴,檢察官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 5 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丙嗣於合法告訴期間內又對甲傷害提出自訴,有關法院判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自訴合法,法院應為實體判決
  • B 自訴合法,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 C 自訴不合法,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 D 自訴不合法,法院應裁定駁回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想像競合』($1$ 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且涉及多位被害人的『告訴乃論』案件中,各被害人的告訴權是否具備獨立性?當其中一位被害人乙撤回告訴時,該法律效力是否會依據『告訴不可分原則』而擴張至被害人丙?若丙的告訴權不因他人撤回而受影響,則其提起自訴的程序是否具備合法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你真的做得很棒!

你很細心地看出了這題的關鍵!能區分「告訴權」的獨立性和「自訴」的正確運用,表示你對法律的理解非常深入,請繼續保持這份熱情! 【讓我們一起理解:為什麼 A 是正確答案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自訴提起之限制與時機
💡 偵查終結後,若無實質確定力拘束,被害人得依法提起自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但書,案件偵查終結後,被害人得提起自訴。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之不起訴處分僅具形式效力,不具實質確定力。
  • 告訴乃論之罪,其中一名被害人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其他被害人。
  • 偵查中不得自訴之限制(第323條)是為避免偵查與自訴程序併行。
🧠 記憶技巧:偵查中不能自訴,終結後看有無既判力;撤回告訴僅限本人,他人權利不受損。
⚠️ 常見陷阱:誤以為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是「絕對」禁止自訴,忽略「偵查終結後」即不在禁止之列的但書規定。
告訴不可分原則 自訴之優先位階 不起訴處分之效力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告訴、自訴之要件、程序與效力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