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3 題

甲同時毆傷乙、丙二人,乙向檢察官告訴,嗣甲與乙和解後,乙撤回告訴,檢察官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 5 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丙嗣於合法告訴期間內又對甲傷害提出自訴,有關法院判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自訴合法,法院應為實體判決
  • B 自訴合法,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 C 自訴不合法,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 D 自訴不合法,法院應裁定駁回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想像競合』($1$ 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且涉及多位被害人的『告訴乃論』案件中,各被害人的告訴權是否具備獨立性?當其中一位被害人乙撤回告訴時,該法律效力是否會依據『告訴不可分原則』而擴張至被害人丙?若丙的告訴權不因他人撤回而受影響,則其提起自訴的程序是否具備合法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中甲同時毆傷乙、丙二人,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同一案件。雖該案件已由乙提出告訴而經檢察官開始偵查,且嗣後乙撤回告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23條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或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因本件傷害案件為告訴乃論之罪,且丙同為該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故丙於合法告訴期間內對甲提出自訴,符合上述法條但書之例外規定,不受同一案件已開始偵查即不得再行自訴之限制。既然丙提起之自訴合法,法院即應依法受理並就本案進行實體審理,進而為實體判決,故正確答案為選項A。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請說明偵查中不得自訴的概念
📝 自訴提起之限制與時機
💡 偵查終結後,若無實質確定力拘束,被害人得依法提起自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但書,案件偵查終結後,被害人得提起自訴。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之不起訴處分僅具形式效力,不具實質確定力。
  • 告訴乃論之罪,其中一名被害人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其他被害人。
  • 偵查中不得自訴之限制(第323條)是為避免偵查與自訴程序併行。
🧠 記憶技巧:偵查中不能自訴,終結後看有無既判力;撤回告訴僅限本人,他人權利不受損。
⚠️ 常見陷阱:誤以為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是「絕對」禁止自訴,忽略「偵查終結後」即不在禁止之列的但書規定。
告訴不可分原則 自訴之優先位階 不起訴處分之效力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告訴、自訴之要件、程序與效力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