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0 題
甲駕駛不慎,撞倒乙所駕後載丙之機車,致乙受傷送醫,丙當場死亡,經檢察官相驗丙後開始偵查。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乙仍得向檢察官告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
- B 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乙仍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地方法院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
- C 如檢察官起訴甲犯過失致死罪嫌後,乙向檢察官告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檢察官可追加起訴
- D 如檢察官起訴甲犯過失致死罪嫌後,因乙未向檢察官告訴,法院對甲過失傷害乙部分不得審判
- E 如檢察官起訴甲犯過失致死罪嫌後,乙告訴後於審判中撤回告訴,法院對甲過失傷害乙部分應判決不受理
思路引導 VIP
同學,想像一下:如果行為人「一個動作」同時觸犯了「非告訴乃論」和「告訴乃論」兩個罪名,這在訴訟法上算作幾個案件呢?順著這個思路,如果檢察官起訴了整個案件,但那個「告訴乃論」的部分根本還沒有被害人出來提告,你覺得法官可以「順便」對那部分下達有罪或無罪的判決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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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競合與告訴乃論
💡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其中告訴乃論之罪需經合法告訴,方得併予審理。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被害人受侵害享有告訴權,不因檢察官是否已針對他罪名開始偵查而受影響。
- 依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法院僅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審判。若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法院對該部分無從併予審理。
- 實務見解認為一行為觸犯公訴與告訴乃論二罪,後者若未經告訴或已撤回,法院不得於判決主文中併予裁判。
- 想像競合中,告訴乃論之罪若經撤回,法院僅需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避免主文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