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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8 題

甲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不慎同時同地撞傷乙、丙二人。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 A 乙先向警察局告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後傷重死亡,丙仍得向法院自訴甲過失傷害
  • B 乙先向法院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後,丙仍得向檢察官告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
  • C 丙先向檢察官告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後,乙於檢察官尚未終結偵查前仍得向法院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
  • D 丙先向法院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後,乙尚未死亡前仍得向法院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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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犯罪行為同時造成多位被害人,且其中一位已先行向檢察官尋求國家權力的介入偵查;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平衡「國家偵查權的完整性」與「其他被害人的訴訟選擇權」,會設定一個特定的『時間臨界點』,只要在這個點之前,法律仍容許其他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問,這個關鍵的『程序截止點』應該定在什麼時候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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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自訴限制」與「案件單一性」的核心法理,你能從複雜的程序優先順序中理出頭緒,表現相當優秀。

過失傷害罪的自訴發動權

本題的關鍵點在於甲的一個超速行為同時撞傷乙、丙二人,在刑法上屬於「想像競合」,在訴訟法上則視為「同一案件」。針對過失傷害罪這種「告訴乃論之罪」,法律為了尊重被害人的訴訟程序選擇權,在《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原則上,案件一旦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即不得再提起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即便檢察官已經開始偵查,只要在偵查終結前,被害人仍得依法提起自訴。這正是選項 (C) 描述的情境,一旦乙提起自訴,檢察官應即停止偵查並將案件移送法院(同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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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訴與公訴之關係
💡 同一案件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前,被害人仍得合法提起自訴。
  • 依刑訴法第323條第1項,案件在偵查終結前,被害人仍得提起自訴。
  • 想像競合為裁判上一罪,依刑訴法第319條第3項,被害人得就全案自訴。
  • 依刑訴法第323條第2項,自訴提起後,檢察官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
  • 依刑訴法第325條第4項,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刑訴法第322條則是: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 記憶技巧:偵查終結是分水嶺:終結前自訴可截斷偵查,終結後則不得再自訴。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刑訴法第323條與第319條,誤以為有告訴在先即絕對禁止自訴,關鍵在於「偵查終結」與否。
裁判上一罪之自訴範圍 自訴不可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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