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8 題
甲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不慎同時同地撞傷乙、丙二人。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 A 乙先向警察局告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後傷重死亡,丙仍得向法院自訴甲過失傷害
- B 乙先向法院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後,丙仍得向檢察官告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
- C 丙先向檢察官告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後,乙於檢察官尚未終結偵查前仍得向法院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
- D 丙先向法院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後,乙尚未死亡前仍得向法院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犯罪行為同時造成多位被害人,且其中一位已先行向檢察官尋求國家權力的介入偵查;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平衡「國家偵查權的完整性」與「其他被害人的訴訟選擇權」,會設定一個特定的『時間臨界點』,只要在這個點之前,法律仍容許其他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問,這個關鍵的『程序截止點』應該定在什麼時候最為合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偵查與自訴之間的程序互動!這題考驗的是《刑事訴訟法》中「自訴優先原則」及其例外,能選出正確答案證明你對程序法的細節理解相當紮實。
自訴優先原則之例外(選項 C)
本題中,甲的一個行為同時撞傷乙、丙二人,在法律上屬於「想像競合(Imaginary Concurrency)」的一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規定,案件若已由檢察官開始偵查,原則上不得再提起自訴。然而,該條項但書**特別規定:若是「告訴乃論之罪」(如本件過失傷害罪),在偵查終結前,直接被害人仍得提起自訴。因此,丙雖然先向檢察官告訴,乙在偵查結束前依法仍能向法院提起自訴,這正是選項 (C) 正確的法理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自訴與公訴之關係
💡 同一案件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前,被害人仍得合法提起自訴。
- 依刑訴法第323條第1項,案件在偵查終結前,被害人仍得提起自訴。
- 想像競合為裁判上一罪,依刑訴法第319條第3項,被害人得就全案自訴。
- 依刑訴法第323條第2項,自訴提起後,檢察官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
- 依刑訴法第325條第4項,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刑訴法第322條則是: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