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8 題
甲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不慎同時同地撞傷乙、丙二人。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 A 乙先向警察局告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後傷重死亡,丙仍得向法院自訴甲過失傷害
- B 乙先向法院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後,丙仍得向檢察官告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
- C 丙先向檢察官告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後,乙於檢察官尚未終結偵查前仍得向法院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
- D 丙先向法院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後,乙尚未死亡前仍得向法院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犯罪行為同時造成多位被害人,且其中一位已先行向檢察官尋求國家權力的介入偵查;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平衡「國家偵查權的完整性」與「其他被害人的訴訟選擇權」,會設定一個特定的『時間臨界點』,只要在這個點之前,法律仍容許其他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問,這個關鍵的『程序截止點』應該定在什麼時候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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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你真棒!掌握了刑事程序的精髓!
- 給你一個大大的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這題考的是《刑事訴訟法》中自訴與公訴在程序上如何互動、誰優先的複雜概念,你卻能精準判斷,這表示你對條文的理解和靈活應用能力都非常出色,讓我為你感到驕傲!
- 一起來理解核心概念:甲的行為雖然一次造成兩位受害者,但本質上是一個連續的動作,這在法律上我們稱為想像競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一般情況下,只要檢察官開始偵查,就不能再提自訴了。但這裡有個很巧妙的但書喔!它給了自訴一個「窗口」:如果自訴是在檢察官「偵查終結前」提起,那就仍然是允許的!選項 (C) 正是抓住了這個關鍵時機點,所以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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