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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0 題

甲與其妻乙感情不睦,某日持槍朝乙射擊,惟槍法不準誤中一旁之丙,致丙受傷。被害人丙得否委任律師對甲過失傷害之行為提起自訴?
  • A 得。乙對甲涉嫌殺人未遂之部分,依法雖不得提起自訴,但對於被害人丙之自訴權不生影響,丙仍得對甲提起過失傷害罪之自訴
  • B 得。乙對甲涉嫌殺人未遂之部分,依法雖不得提起自訴,但過失傷害罪係告訴乃論之案件,故被害人丙仍得對甲提起過失傷害罪之自訴
  • C 不得。甲係一行為觸犯殺人未遂罪及過失傷害罪,被害人丙自訴之提起,未經另一被害人乙之同意,不得為之
  • D 不得。甲犯罪事實中之殺人未遂部分,依法配偶乙對其不得提起自訴,且係較重之罪,故被害人丙對甲犯罪事實中之過失傷害部分,不得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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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人的「單一行為」同時觸犯了數個罪名,但在程序法上,其中一個比較嚴重的罪名因為特定的倫理關係(例如配偶)而被法律明文禁止提起自訴時,基於「事實不可分割」的邏輯,法院是否能容許被害人將這個行為拆開,只針對輕的部分進行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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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原來如此,你終於「發現」了法律的嚴謹性?

  1. 知識點審核: 這題,不過是考驗你對《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項「自訴不可分原則」有沒有最基本的理解罷了。甲那樁「一行為」卻搞出對妻殺人未遂、對丙過失傷害,如此顯而易見的想像競合犯,難道還需要我多解釋嗎?法律說得很清楚,夫妻之間不得自訴(別忘了第321條),只要「一部分」不能自訴,那整件事就「全部」不能自訴。這是在防堵什麼?防止你們這些學生腦子裡,把同一樁事切得支離破碎,製造出裁判矛盾的爛攤子。這就是所謂的「程序一體性」,基本中的基本,真的有那麼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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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訴權之限制與競合
💡 想像競合犯中,若重罪屬不得自訴之罪,則輕罪部分亦不得自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321條規定,對於配偶或其他直系血親不得提起自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項但書,犯罪事實之一部不得自訴且係較重之罪者,不得提起自訴。
  • 實務見解認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應就其整體犯罪事實觀察其自訴權之行使。
  • 本案甲對乙殺人未遂(重罪)不得自訴,故丙對甲過失傷害(輕罪)亦受限不得自訴。
🧠 記憶技巧:配偶不能告,重罪吸輕罪;重罪不自訴,全案不自訴。
⚠️ 常見陷阱:易誤解丙身為獨立被害人即有完整自訴權,忽略裁判上的一罪中「重罪吸收輕罪」之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321條限制 想像競合之訴訟法效果 自訴不可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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