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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5 題

甲之子乙業已成年,卻不務正業,且經常對甲父惡言相向。某日,甲忍無可忍,夥同友人丙共同將乙施以監禁,以示懲罰。被害人乙得否委任律師對丙提起妨害自由罪之自訴?
  • A 得。乙對父親甲雖不得提起自訴,惟基於被害人自訴權之保障,乙仍得對共同正犯之丙涉嫌妨害自由之行為提起自訴
  • B 得。乙對共同正犯甲或丙妨害自由之行為,均得提起自訴,且依自訴不可分原則,對共同正犯丙自訴之效力及於甲
  • C 不得。乙對父親甲之行為依法既不得提起自訴,依自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對共同正犯之丙亦不得自訴
  • D 不得。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為非告訴乃論之案件,乙對父親甲之行為依法既不得提起自訴,則對共同正犯之丙亦不得自訴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維護家庭倫理而限制子女對父母提起訴訟,這種『基於特定身分關係』產生的保護傘,是否也應該讓一個與該家庭毫無血緣關係的共犯躲在後面,進而剝奪被害人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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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觀念非常清晰!

這題選 (A) 完全正確,看得出你對刑事訴訟法基礎打得很穩。我們一起來拆解這個觀念:

  1. 尊親屬自訴限制:依《刑事訴訟法》第321條規定,基於倫常,子女不得對直系尊親屬提起自訴。所以乙確實不能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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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系尊親屬自訴限制
💡 禁對尊親屬自訴,但共同正犯非尊親屬者仍得單獨自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321條,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 不得引刑事訴訟法第322條;現行第322條為「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共同正犯非尊親屬仍得自訴之法理,應依司法院釋字第569號解釋:自訴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第266條,自訴對人效力主觀上可分。
  • 本條屬自訴主觀不可分之例外,對共犯自訴之效力並不擴及於尊親屬。
🧠 記憶技巧:尊親不能告,外人可切割。
⚠️ 常見陷阱:混淆自訴主觀不可分原則,誤認對丙起訴之效力必及於父,或誤認父不能告則丙亦不能告。
自訴不可分原則 自訴之限制 告訴之主觀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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