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1 題
甲父自訴其子乙對甲犯強盜罪,經法院為有罪判決,並判處 12 年有期徒刑,甲父認為刑度太重,而提出上訴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父為自訴人,不論有利或不利被告,均得提起上訴
- B 甲父為自訴人,但該上訴係為被告之利益,不得提起上訴
- C 甲父為乙之直系血親,得為乙之利益提起上訴
- D 檢察官於自訴案件無獨立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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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角色衝突」的角度思考:當一個人主動發動訴訟,請求國家「制裁」被告時,他的訴訟目的與「幫被告脫罪或減輕刑責」是否互相矛盾?如果法律允許自訴人為被告利益上訴,是否會與其最初提起訴訟的初衷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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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地掌握了刑事訴訟法中關於上訴權限的核心邏輯。這題考驗的是「訴訟當事人身分」與「上訴利益(Interest of Appeal)」的關聯性。
訴訟角色的限制與上訴利益
在刑事訴訟中,**自訴人(Private Prosecutor)**的立場基本上與檢察官相似,是站在訴追犯罪的地位。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3 項的明文規定,自訴人對於被告之利益,不得上訴。本題中,甲父雖然身為被告乙的直系血親,但他同時選擇了擔任「自訴人」這一特定的訴訟角色。法律為了維持控訴制度的純粹性,防止程序上的角色衝突,特別限制自訴人不得為被告的利益提起上訴。即便甲父主觀上認為刑度太重而想進行救濟,但在其訴訟身分仍為自訴人的情況下,法律並不允許這種「立場矛盾」的上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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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人之上訴權限
💡 自訴人非基於公益身分,不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
-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2項自訴人有上訴權,但實務認為僅限於不利益被告。
- 檢察官基於客觀義務,依第344條第4項得為被告之利益或不利益提起上訴。
- 刑訴法第345條: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刑訴法第346條係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且不得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一般直系血親(如父)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