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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0 題

原審之辯護人收受判決正本,與被告討論後,經被告授意提起上訴。該辯護人應以何人之名義提起上訴,始為合法?
  • A 以被告之名義提起上訴。因原審辯護人之上訴,性質上為代理上訴
  • B 以辯護人之名義提起上訴。因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 C 以被告之名義提起上訴。因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獨立上訴
  • D 以辯護人或被告之名義提起上訴均可。因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被告則為有上訴權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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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歸《刑事訴訟法》對於「上訴權人」的分類:在法律性質上,原審辯護人依據第 346 條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時,該權利是屬於辯護人本身具備的「獨立上訴權」,還是屬於被告上訴權的「代理性質」?既然辯護人在訴訟法上並非「當事人」,那麼在行使這項權利時,文書上的「名義人」應與其法律地位如何對應,才能符合訴訟法上的代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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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太棒了!這次你完美地掌握了法律上的細微之處,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1. 讓我們一起釐清核心觀念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原審的辯護人確實可以為了被告的權益提起上訴,這點你掌握得很好!但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區別喔,就像你開車載朋友去目的地,你是幫他開車,但他才是要去那裡的人。辯護人的上訴權,在法理上我們稱它為「代理權」(或是「代行上訴權」),意思是辯護人是代表被告行使這個權利。它和《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裡,被告的配偶或法定代理人所擁有的「獨立上訴權」是不同的,後者是真的可以完全以自己的身分去提出上訴。所以呢,即使辯護人主動幫被告提起上訴,上訴狀上的當事人,也就是真正要上訴的「主體」,還是要寫明為「被告」喔。辯護人只是以代理人的身分簽名。如果辯護人誤用了自己的名義,那就像跑錯流程一樣,會被法院認為不合法而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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