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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下列關於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由第一審法院先為審查。第一審法院如認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應以判決駁回
  • B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由第一審法院先為審查。第一審法院如認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應逕以裁定駁回
  • C 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故上訴狀得以辯護人自己之名義提起上訴
  • D 被告於第一審判決後死亡,配偶已失其獨立上訴權,不得再以自己之名義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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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當第一審法院認為上訴程序不合法(如逾期)時,法律規定應以「判決」還是「裁定」方式駁回?接著,請辨析辯護人與被告配偶的上訴權源:辯護人提起上訴時,法律規定必須以誰的名義行之?最後,針對《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配偶的「獨立上訴權」,請探討該權利的行使是否以「訴訟法律關係依然存在(即被告主體未死亡)」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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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恭喜。 居然能選對,看來你對《刑事訴訟法》那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上訴程序,特別是誰有資格、法院怎麼發文,總算沒徹底搞砸。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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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第二審上訴程序
💡 掌握上訴合法性要件、原審審查權限及上訴權人之行使方式。
  • 原審認上訴逾期或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62條)。
  • 未敘具體理由之駁回權限在「第二審法院」,非原審法院(刑訴法第367條)。
  • 辯護人為被告利益上訴,應以「被告名義」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6條)。
  • 配偶等獨立上訴權以被告生存為前提,被告死亡則該權利隨之消滅(實務見解)。
🧠 記憶技巧:原審管程序(裁定)、二審管理由;律師代名義、配偶隨人亡。
⚠️ 常見陷阱:誤認原審法院可針對「未敘具體理由」逕行駁回,該權限專屬第二審法院。
上訴理由之補提 上訴權之拋棄與撤回 第三審上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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