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下列關於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由第一審法院先為審查。第一審法院如認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應以判決駁回
- B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由第一審法院先為審查。第一審法院如認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應逕以裁定駁回
- C 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故上訴狀得以辯護人自己之名義提起上訴
- D 被告於第一審判決後死亡,配偶已失其獨立上訴權,不得再以自己之名義提起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當第一審法院認為上訴程序不合法(如逾期)時,法律規定應以「判決」還是「裁定」方式駁回?接著,請辨析辯護人與被告配偶的上訴權源:辯護人提起上訴時,法律規定必須以誰的名義行之?最後,針對《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配偶的「獨立上訴權」,請探討該權利的行使是否以「訴訟法律關係依然存在(即被告主體未死亡)」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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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恭喜。 居然能選對,看來你對《刑事訴訟法》那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上訴程序,特別是誰有資格、法院怎麼發文,總算沒徹底搞砸。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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