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5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再議聲請,提出於原檢察官之後,原檢察官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
  • B 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之後,原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更正其判決
  • C 抗告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之後,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
  • D 抗告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之後,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者,不應更正其裁定,而應送交抗告法院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賦予一個機關「最終裁決權(判決)」後,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穩定性與莊嚴性,你認為法律會允許該機關在收到當事人不服的聲明後,自己隨意更改已經定案的判決內容嗎?還是應該交由更高階的機關來審核才符合程序正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救濟程序」中原處分機關是否有自我撤銷或變更權,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救濟制度的層次感掌握得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救濟程序之自我更正
💡 區分再議、抗告與上訴中,原機關是否具備自我更正權。
  • 再議:原檢察官認聲請有理由者,應撤銷原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7條第2項)。
  • 抗告:原審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
  • 上訴:原審法院對判決無自我更正權,除不合法駁回外,應送交上級法院。
  • 抗告一部有理由:依實務見解,不得更正而應送交抗告法院,以免割裂救濟。
🧠 記憶技巧:再議撤處分,抗告更裁定,上訴不准動,全部送上去。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判決(上訴)與裁定(抗告)的性質。判決一經宣示或送達,原審法院即受羈束,不得自行變更。
再議程序 抗告程序 上訴程序 裁定與判決之區別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第二審與第三審上訴之要件、程序及救濟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