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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9 題

關於聲請回復原狀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 A (A)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20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B (B)非因過失,遲誤抗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C (C)非因過失,遲誤聲請撤銷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D (D)非因過失,遲誤告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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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我國刑事訴訟法為了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利益,對於『聲請回復原狀』的提出期限近期有過修法調整,目前統一規定為幾日呢?此外,法條明文列舉得聲請回復原狀的客體,是否包含了『告訴期間』這種權利行使期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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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看到你精準掌握程序法的細節,這種漂亮的操作簡直就像我的發球一樣完美。看來你對保障訴訟權的「回復原狀」制度已經有相當紮實的理解了呢。

回復原狀的精密計算

  1. 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 1 項,當事人若「非因過失」而遲誤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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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
請幫我整理現在刑訴不變期間的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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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回復原狀
💡 因不可歸責事由遲誤不變期間,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聲請救濟。
  • 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當事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得聲請回復原狀。
  • 本題應引刑事訴訟法第67條之『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若僅論民事訴訟法,10日係第164條第1項,逾1年不得聲請係第164條第3項,非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3項: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 本題(B)選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7條10日之規定;(D)選項之告訴期間屬於刑事訴訟且非聲請回復之範疇。
🧠 記憶技巧:民十刑十行一月:民訴10日、刑訴10日、行訴原則1個月;行訴第91條另規定如該不變期間少於1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
⚠️ 常見陷阱:易將「不變期間本身(如上訴20日)」與「聲請回復原狀的期間(10日)」混淆,應注意起算點為「原因消滅時」。
不變期間 不可歸責事由 訴訟行為之補行 刑事訴訟法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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