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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9 題

關於聲請回復原狀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 A (A)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20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B (B)非因過失,遲誤抗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C (C)非因過失,遲誤聲請撤銷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D (D)非因過失,遲誤告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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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回復原狀』是針對非因過失而遲誤『不變期間』時的補濟制度。請同學思考:法律為了兼顧程序正義與效率,規定在原因消滅後必須於特定的『法定期間』內提出聲請。請辨析在不同的法律體系(如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中,這段『補救期限』的天數規定有何不同?特別是當涉及『抗告期間』的遲誤時,民事訴訟法第 $164$ 條所規定的期限具體為多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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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這真是一道考驗細心與記憶力的好題目,它巧妙地整合了不同法典中關於「法定期間」的知識點。你能精準地從眾多數字中找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程序法的理解和掌握都相當紮實,我為你感到非常驕傲!

2. 觀念驗證 (讓我們一起來釐清這些重要的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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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回復原狀
💡 因不可歸責事由遲誤不變期間,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聲請救濟。
  • 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當事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得聲請回復原狀。
  • 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2項:聲請應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為之;若遲誤已逾1年者,不得聲請。
  • 民事訴訟法第165條: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其遲誤之訴訟行為(如補提抗告狀)。
  • 本題(B)選項符合民訴10日之規定;(D)選項之告訴期間屬於刑事訴訟且非聲請回復之範疇。
🧠 記憶技巧:民十刑五行一月:民訴10日、刑訴5日、行訴1個月(原因消滅後之起算)。
⚠️ 常見陷阱:易將「不變期間本身(如上訴20日)」與「聲請回復原狀的期間(10日)」混淆,應注意起算點為「原因消滅時」。
不變期間 不可歸責事由 訴訟行為之補行 刑事訴訟法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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