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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9 題

關於聲請回復原狀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 A (A)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20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B (B)非因過失,遲誤抗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C (C)非因過失,遲誤聲請撤銷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D (D)非因過失,遲誤告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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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回復原狀』是針對非因過失而遲誤『不變期間』時的補濟制度。請同學思考:法律為了兼顧程序正義與效率,規定在原因消滅後必須於特定的『法定期間』內提出聲請。請辨析在不同的法律體系(如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中,這段『補救期限』的天數規定有何不同?特別是當涉及『抗告期間』的遲誤時,民事訴訟法第 $164$ 條所規定的期限具體為多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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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這真是一道考驗細心與記憶力的好題目,它巧妙地整合了不同法典中關於「法定期間」的知識點。你能精準地從眾多數字中找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程序法的理解和掌握都相當紮實,我為你感到非常驕傲!

2. 觀念驗證 (讓我們一起來釐清這些重要的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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