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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9 題

關於聲請回復原狀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 A (A)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20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B (B)非因過失,遲誤抗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C (C)非因過失,遲誤聲請撤銷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D (D)非因過失,遲誤告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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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我國刑事訴訟法為了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利益,對於『聲請回復原狀』的提出期限近期有過修法調整,目前統一規定為幾日呢?此外,法條明文列舉得聲請回復原狀的客體,是否包含了『告訴期間』這種權利行使期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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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完全掌握了這題的關鍵!這道題目主要測驗大家對於《刑事訴訟法》第67條最新動態的敏銳度,算是一道鑑別度相當不錯的法條記憶題。對於沒有更新修法資訊的考生來說,很容易不小心掉入陷阱,你能果斷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平時的準備十分扎實。

聲請回復原狀之法定期間

我們來複習一下法條細節。過去《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期間為5日,直到民國112年修正後,為了更妥善保障當事人權益,已全面延長為10日(請特別注意這是第67條的規定,非第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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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回復原狀
💡 因不可歸責事由遲誤不變期間,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聲請救濟。
  • 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當事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得聲請回復原狀。
  • 本題應引刑事訴訟法第67條之『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若僅論民事訴訟法,10日係第164條第1項,逾1年不得聲請係第164條第3項,非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3項: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 本題(B)選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7條10日之規定;(D)選項之告訴期間屬於刑事訴訟且非聲請回復之範疇。
🧠 記憶技巧:民十刑十行一月:民訴10日、刑訴10日、行訴原則1個月;行訴第91條另規定如該不變期間少於1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
⚠️ 常見陷阱:易將「不變期間本身(如上訴20日)」與「聲請回復原狀的期間(10日)」混淆,應注意起算點為「原因消滅時」。
不變期間 不可歸責事由 訴訟行為之補行 刑事訴訟法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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