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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6 題

甲因竊盜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於收受判決翌日狂颱橫掃臺灣,甲居住的山區因大片土石流沖刷並且對外橋樑沖毀,道路無法通行,亦無法與外界聯絡,於第15日始搶通對外往來通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在搶通對外往來通道的5日內,以書狀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同時於書狀中表明提出上訴
  • B 甲應在搶通對外往來通道的5日內,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待法院准予回復原狀後,再於5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
  • C 甲應在搶通對外往來通道的5日內,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待法院准予回復原狀後,再於10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
  • D 甲應在搶通對外往來通道的10日內,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待法院准予回復原狀後,再於10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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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定期限因不可抗力而錯過,當這個障礙排除後,為了兼顧『當事人權益』與『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法律是會允許你無限期等待法院通知後再行動,還是會要求你在排除障礙的黃金時間內,將「遲到的請求」與「該補做的正事」一次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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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抓住了這道題目的核心!本題測驗「回復原狀法定程式」,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了解聲請與補行訴訟行為必須同步,稍不注意就會掉入等待法院裁定後再上訴的陷阱。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規定,聲請回復原狀時,必須「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的訴訟行為(即提出上訴書狀),絕對不能等法院准許後才補提。因此,你選出要求「同時表明提出上訴」的判斷完全正確。 不過教授要特別提醒近期的修法動態!本題為舊法時期的考題,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規定,聲請期間已經放寬,正確規定為「應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聲請回復原狀」。準備未來的考試時,請務必牢記聲請期間(10日)與「同時補行上訴」的雙重要件喔!

📝 刑事訴訟回復原狀
💡 因不可歸責事由遲誤上訴等期間,應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 依刑事訴訟法第67條,非因過失遲誤法定期間者,得聲請回復原狀。
  • 依第67條,應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聲請回復原狀;依第68條第1項,因遲誤上訴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
  • 依第68條第3項,聲請回復原狀應與「補行訴訟行為」同時為之。
  • 實務強調「同時」係指兩者併同提出,不待法院裁定後再行補作。
🧠 記憶技巧:原因消滅後十日,聲請補行要同時。
⚠️ 常見陷阱:不得等法院准許後才補行上訴;聲請回復原狀時應同時補行上訴。另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9條上訴期間為二十日。
上訴期間 在途期間之扣除 不可歸責事由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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