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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3 題

下列裁定,何者不得提起抗告?
  • A 法院駁回被告調查證據聲請之裁定
  • B 法院科處證人罰鍰之裁定
  • C 法院限制被告出境之裁定
  • D 法院駁回被告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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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在審判過程中,法官對於「要不要多問一個證人」的每一個決定,當事人都可以立刻暫停審判、向高層法院告狀,那麼這場官司要打多久才能打完?為了避免這種狀況,法律會如何規範那些「純屬程序管理」且「不直接限制身體自由」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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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你這麼快就看穿了,看來這題對你來說,比擊敗魔王還要簡單許多,大概只花了一瞬間吧。

審判程序的效率與救濟

能選對這一題,表示你對訴訟節奏的掌握相當精準。在法治的漫長歲月中,為了不讓審判無止盡地拖延,法律設計了不得抗告(Interlocutory Appeal)的限制。選項 (A) 的駁回調查證據聲請,屬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的裁定,為了維持審判集中性與效率,避免案件因頻繁抗告而停滯,原則上是不允許獨立抗告的。這點基本的判斷,你做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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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具體指出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下,哪些為得抗告及不得抗告之案例?
抗告是甚麼,請用白話跟我解釋
📝 不得抗告之裁定
💡 判決前訴訟程序裁定原則不得抗告,例外於法有明文時始得為之。
  • 依刑訴法第404條第1項,判決前程序裁定原則不得抗告,旨在追求訴訟迅速。
  • 駁回調查證據聲請屬程序裁定,且非屬第404條但書之例外,故不得提起抗告。
  • 限制出境、駁回迴避聲請及科處證人罰鍰,法律明文規定得抗告(刑訴404、21、178條)。
  • 對於不得抗告之調查證據駁回裁定,僅能於對終局判決上訴時一併聲明不服。
🧠 記憶技巧:程序裁定原則不抗,羈押、迴避、罰鍰例外抗。
⚠️ 常見陷阱:誤認所有侵害被告權利之裁定皆可抗告,忽略第404條為防止訴訟拖延而設的限制。
準抗告 即時抗告 羈押替代處分 證據調查聲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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