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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4 題

下列何者並非審判中輔佐人在法律上之權限?
  • A 詰問證人
  • B 聲請撤銷被告之羈押
  • C 辯論證據之證明力
  • D 聲請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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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思考:『輔佐人』通常由被告的家屬或保護人擔任,其職責在於『輔助』被告陳述意見。然而,刑事訴訟法中對於『專業的訴訟防禦行為』(例如與發現真實息息相關的對質程序)與『一般的程序聲請行為』有明確區分;請判斷在上述選項中,哪一項行為涉及高度的專業技術性,通常僅限於被告本人或具專業法學身分的『辯護人』行使,而非屬於輔助性質的『輔佐人』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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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釐清「輔佐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權限邊界。

輔佐人之訴訟權限與限制

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在法院陳述意見,包含聲請撤銷羈押、調查證據與辯論證據之證明力等。然而,關於法庭上的「詰問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直接詰問限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輔佐人不是第166條所列直接詰問主體。 因此,輔佐人依法無權詰問證人,選項 (A) 即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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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中輔佐人之權限
💡 輔佐人僅具陳述意見權,不具備辯護人之詰問權。
  • 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2項,輔佐人於法院開庭時得陳述意見。
  • 輔佐人無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直接詰問權;第166條規定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並非專屬於被告或辯護人。
  • 輔佐人得代被告聲請撤銷羈押或調查證據,屬輔助被告行使訴訟權。
🧠 記憶技巧:輔佐人「出嘴不出手」:得陳述意見、不可詰問證人。
⚠️ 常見陷阱:混淆輔佐人與辯護人之功能,誤認輔佐人具有詰問權或完整的訴訟權利。
辯護人之權限 刑事訴訟參與人 詰問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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