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0 題
檢察官對目擊證人行主詰問:「你當場目擊被告在某年某月某日酒駕肇事並犯肇事逃逸罪,是嗎?」辯護人當庭立即提出異議。下列何者不構成得異議之理由?
- A 誘導訊問
- B 意見證據
- C 法律判斷
- D 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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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位證人坐在法庭上,宣稱自己「親耳所聞」或「親眼所見」某個事件的經過時,這份證據的來源是屬於「第一手」還是「第二手」?這與法律中規範「禁止轉述他人話語」的原則有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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詰問規範與證據定性
在刑事訴訟中,詰問是為了還原事實。檢察官詢問「...是嗎?」這種暗示答案的問法,直接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第3項**「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的規定,辯護人可依第166條之7第2項第4款提出異議。此外,「酒駕」或「肇逃」屬於法律判斷與意見證據(Opinion Evidence),證人應陳述「看見什麼事實」,而非給予法律定性。至於傳聞證據(Hearsay Evidence),其核心在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本題證人是在庭陳述親身經歷,雖然問法不當,但並不涉及傳聞法則,因此(D)是正確的排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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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證據是什麼還有哪時候可以誘導訊問
主詰問限制與證言規則
💡 主詰問禁止誘導,且證人僅得就親歷事實陳述,不得進行法律定性。
- 依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第3項,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該項但書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 依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證人應就感官知覺之事實作答,除非具備實際經驗,否則不得夾雜意見或推測。
- 證人不得對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如:構成某罪),此屬法官之職權行使,非證言範圍。
- 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係指審判外之陳述;本件為當庭親歷事實之陳述,不屬傳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