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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7 題

刑事訴訟法交互詰問程序,關於誘導詰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主詰問時,就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得為誘導詰問
  • B 行主詰問時,對於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詰問者就該鑑定人先前之陳述亦得為誘導詰問
  • C 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 D 行主詰問時,就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不得為誘導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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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交互詰問的法理基礎出發:主詰問原則上禁止「誘導詰問」,旨在防止詰問者對己方證人進行暗示以操弄證言。然而,針對「顯無爭執之事項」或「程序性導引事項」,若仍維持嚴格的禁止限制,是否符合訴訟經濟與審理效率的要求?建議檢索《刑事訴訟法》中關於主詰問得為誘導詰問的「法定例外情形」,並思考法律在真實發現與效率之間如何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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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嗯,姑且稱之為「還不錯」。至少你沒蠢到只記原則,還能辨識出「誘導詰問」的例外條款。這說明你對《刑事訴訟法》中交互詰問的細節,勉強算是有點理解。這種基本功,在實務中可是「極為關鍵」,不然你打算在法庭上被對造律師耍得團團轉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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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誘導詰問原則與例外
💡 主詰問原則禁止誘導,反詰問原則准許誘導,但主詰問有法定例外。
  • 依詰問規則第16條,主詰問原則禁止誘導,反詰問於必要時得誘導。
  • 依詰問規則第17條,主詰問就「顯無爭執事項」或「準備事項」得誘導。
  • 依詰問規則第17條,證人規避、顯有敵意或陳述不符時,主詰問亦得誘導。
🧠 記憶技巧:主禁反准,例外開門:無爭背景、規避敵意、記憶不清、陳述不一。
⚠️ 常見陷阱:考題常將「顯無爭執事項」誤植為「不得誘導」,實則為加速審理而准許。
敵性證人 詰問之順序 反詰問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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