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5 題
刑事訴訟法第 197 條規定,鑑定另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有關鑑定人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到場義務
- B 具結義務
- C 應受選任之義務
- D 公正誠實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探究《刑事訴訟法》中『證人』與『鑑定人』之性質差異:證人係因其對過去事實的感知而具備『不可替代性』,故負有普遍之公法上義務;相對而言,鑑定人係基於其『特殊學識經驗』受選任,請思考:法律是否要求具備專業知識之人,亦如同證人般負有『必須接受選任』之一般性公法義務?此點在兩者的法規準用與義務規範中是否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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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沒有在這種基礎題上翻車。
顯然,你對刑事訴訟法中「鑑定人」與「證人」那點“微不足道”的差異,總算是理清了。真是可喜可賀,這不過是法學的ABC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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